裁判主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裁判主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鍾秉正寫的 社會法之理論與應用(二) 和楊子慧的 憲法訴訟(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民事訴訟要繳納多少裁判費? - 碩豐法律事務所也說明:民事訴訟不但以繳納定額裁判費作為起訴(上訴)要件,如未事先繳納、經法院裁定 ... 在判決主文依職權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憑為日後分擔計算基礎。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明修所指導 洪沂珊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研究─以2017年公務人員年金制度改革為中心 (2019),提出裁判主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年金制度改革、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昕所指導 洪暄祐的 違反平等之授益排除案件的違憲宣告模式 (2019),提出因為有 平等原則、違憲宣告、單純違憲宣告、無效宣告、立法者的形成自由的重點而找出了 裁判主文的解答。

最後網站《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_当事人 - 手机搜狐网則補充: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 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裁判主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社會法之理論與應用(二)

為了解決裁判主文的問題,作者鍾秉正 這樣論述:

  本書為作者論文集「社會法之理論與應用」第二冊,蒐羅論文包含勞保年金、自營作業者保險、照護保險等社會保險熱門議題,同時也涉及老年保護、長期照護、犯罪被害補償、藥害救濟、水土保持等相關法律問題之分析。內容既展現社會法學理研究之深度,也凸顯該領域題材之豐富。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研究─以2017年公務人員年金制度改革為中心

為了解決裁判主文的問題,作者洪沂珊 這樣論述:

2017年公務人員年金制度改革,以設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方式,分10年逐步調降公務人員退休給與,其中對象包括已退休公務人員,引發亟大爭議,主要質疑在於此作法有無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待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82號解釋後,認為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並與信賴保護原則無違,惟仍有諸多批評聲浪,甚至引發會否使得日後立法者調降公務人員之退休給與將無所限制之顧慮。歷來有關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爭議案件並不在少數,但綜觀大法官過去對此一爭議之解釋方法,尚且呈現不穩定狀態,並未建立一個體系性的論述;其中較多案件大法官的解釋方法,係採學說上真正與不真正溯及既往之二分法,於認定某一特定之規範形式,與

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無涉(不真正溯及既往),再接續信賴保護原則之審查,而二分法之判別,大法官於個別案件之適用認定上,尚存在詮釋差異;至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檢驗,亦呈現錯縱的現象,或許是因大法官解釋不易分析預測,而有掌握困難之故,使得相關爭議之認定,未能逐漸累積出共識,甚至意見更形紛歧。由於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在社會、經濟、環境變遷等諸多複雜因素的影響下,受到極大挑戰,改革若堅守法律完全不得溯及既往,恐怕無法解決現行退休制度所面臨之困境,但若欲溯及,其時點究應從何開始?吾人認為可參採學者見解,捨棄二分法分類,並以案例事實發展階段,作為觀察既存事實受影響程度的指標,再就當事人面對制度變革的應變能力、制度變革的

必要性與所欲追求的公益等因素綜合考量,以之區分法律溯及既往之限制與信賴保護程度,作為公務人員年金制度改革與信賴利益保障之界線。

憲法訴訟(二)

為了解決裁判主文的問題,作者楊子慧 這樣論述:

  本書研究主題為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及釋憲實務,前者含括憲法訴訟法引進的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闡釋、憲法及憲法訴訟法架構下司法權應基於制度上分工以克盡護憲之責、我國大法官釋憲制度之現況及司法化變革,並說明108年憲法訴訟法相關條文與102年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後者主要為大法官就機關、法院及人民聲請釋憲程序所作成相關解釋實務之分析與評釋。本書論述之主旨,得以「大法官釋憲制度之理論與實務」一詞涵蓋,秉承「憲法訴訟」一書之研究理念,名為「憲法訴訟(二)」,內容聚焦於闡明大法官釋憲制度之發展、憲法訴訟法規制的法庭化革新、法規範憲法審查與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類型與效力,具體探討範圍遍及

德國憲法訴訟學理及實務、我國憲法訴訟法新制和相關大法官解釋,期能激發憲法訴訟法領域之廣泛研究與討論。

違反平等之授益排除案件的違憲宣告模式

為了解決裁判主文的問題,作者洪暄祐 這樣論述:

這篇論文旨在探討:當大法官面對違反平等之授益排除這種案件的時候,應作出如何之違憲宣告?申言之,當有一個法規範只給予A群體利益,卻不給予B群體利益,假使這樣的法規範牴觸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則大法官應作出何種違憲宣告?這個問題的特殊地方在於,立法者手上握有多種清除此違憲狀態的可能方法。讓A跟B都拿到利益,是一種平等;讓A跟B都拿不到利益,是一種平等;讓A跟B重新以另外一種方式來分配利益,也是一種平等。因此,此時大法官應作出何種違憲宣告,即待思量。在回顧完我國的司法實務以及學說文獻之後,這篇論文嘗試參考德國法方面的見解,來為這個問題尋求解方。在德國,對於這個問題可能的解方有三種:「單純違憲宣告」

、「部分無效宣告」以及「全部無效宣告」。這篇論文在介紹完這三種違憲宣告模式之後,嘗試討論其於我國法上適用的可行性,並提出個人的見解。最後,這篇論文並以這項個人的見解作為標準,回頭檢視我國的學說見解以及司法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