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無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新聞稿也說明:檢察官對原審判決李緻嫻、陳明豐、葉向榮、李念國等有罪部分,及陳明豐、林威辰、黃聖源、蔡信宏、林宥丞、游馥瑜、許思為、林尚毅等無罪部分,併邱彪、鄭碧珠、邵雪珠、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劉連煜所指導 沈君玲的 銀行授信所涉法律問題與規範之研究 (2017),提出違反銀行法無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銀行授信、關係人授信、授信5P原則、銀行放款弊案、銀行法背信罪、違法授信、司法審查標準。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土木所指導 鄧定強的 違法吸金刑事責任之探討-以銀行法與刑法詐欺競合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投機心態、隱瞞違法吸金之事實、龐氏騙局、多層次傳銷的重點而找出了 違反銀行法無罪的解答。

最後網站本所協助當事人違反銀行法案件獲判無罪則補充:本所協助當事人違反銀行法案件獲判無罪 ... 還被誤認為共犯,經本所協助當事人提出法律見解,證明當事人是被害人而非共犯,終獲法院無罪之判決。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違反銀行法無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銀行授信所涉法律問題與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違反銀行法無罪的問題,作者沈君玲 這樣論述:

銀行業的道德風險極高,銀行的獲利歸於銀行的股東,而當銀行發生虧損或擠兌而無法經營時,則由全民買單,付出社會成本拯救銀行不致倒閉,因而銀行的安全與穩健,較其他非金融機構之企業,更為重要。自1991起政府開放核准新銀行設立,許多大財團著眼於金融市場的大商機,爭相競逐投入金融版圖並設立新銀行,導致對關係人及關係企業的浮濫放款,造成許多銀行貸款弊案。本文自銀行授信應有之評估5P原則、作業流程出發,探討授信行為應遵守之法令及辦理授信人員應有之受託人義務,比較美國、德國等國家及中國大陸、香港等地區之相關規範,探究關係人授信應有之程序規範、實體規範,並分析我國實務個案,對於具有風險之授信行為,提出不法授信

之責任規範應有之判斷界限,同時參考美國實務案例,提供銀行授信行為應有之司法審查標準,以供我國司法實務參考。

違法吸金刑事責任之探討-以銀行法與刑法詐欺競合為中心

為了解決違反銀行法無罪的問題,作者鄧定強 這樣論述:

自從地下投資公司提供誘人高利率,吸收民間資金,執法機關持續查緝下,為何違法吸金案件仍然發生,造成被害人鉅大的損失。主要原因,違法吸金不斷推陳出新方案,以高獲利吸引投資,導致投資人投機到賭博的心態,明知或預見龐氏騙局,仍然為追求每一期之報酬,隱瞞違法吸收資金之事實。執法機關當然無法發現違法吸金之事實,也就無法阻止違法吸收資金持續擴大。違法吸金方案一直到新收取的資金無法支付投資人獲酬,違法吸金才會爆發出來,違法吸金證據也滅失了,投資人變成被害人,執法機關無法只憑被害人口述,推論違法吸金的犯罪事實,況違法吸金結合龐氏騙局、多層次傳銷等手法,更難瞭解完整的違法吸金犯罪。因此,法院拒絕適用銀行法,判決

違法吸金無罪。雖然法院現在已經改正錯誤的作法,違法吸金同時構成違反銀行法及刑法詐欺競合,但無法改變合法投資外觀掩飾非法吸金,違法吸金的人有充足的時間,隱匿不法所得資金及消滅犯罪證據。所以,銀行法違法吸金規定,應參考中國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罪的規定,明確區分收受存款、吸收資金,刪除不必要、不明確規定,增定明確構成要件,以授權主管機關規定各種違法吸金的類型。明確的違法吸金規範,提供給投資的人及執法機關依循,消除投資的人投機心態,促進執行機關追查犯罪的效率。另一方面,為預防違法吸金案件發生,應該採納日本出法資的規定,在銀行法增加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多數人、不特定人,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

行為。如此,違法吸金的人與投資人約定或交付資金時,執法機關就可以介入調查、偵查,消滅違法吸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