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寫的 理財規劃顧問CFP實用法典(IV) - 投資規劃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財政部令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疑義也說明:一、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列對象辦理下列授信以外 ...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至第七款所指事業以外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所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岳平所指導 鄭仰博的 論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內關係人交易法制之研究 (2020),提出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控股公司、關係人交易、金融集團、跨業經營、集團性監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周振鋒所指導 林承霈的 金融機構之內部控制-以關係人交易為核心 (2019),提出因為有 金融監理、內部控制制度、法令遵循、利益衝突、關係人交易的重點而找出了 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的解答。

最後網站金融機構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監理建議(一) - 台灣法律網則補充:6 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理財規劃顧問CFP實用法典(IV) - 投資規劃

為了解決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的問題,作者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 這樣論述:

  「實用法典」初版上市以來,每每看到讀者見到整套(五本)法典當下的震撼表情-財富管理業務下,有那麼多相關法條(母法與子法),亦即依本法點之開數,計有近3000頁數,那份驚訝-”有夠專業”的反應,應是對本法典未來發展主要動能的關鍵。

論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內關係人交易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的問題,作者鄭仰博 這樣論述:

金融機構例如銀行以收受存款為業,負債比相對較高,有高槓桿以及以短支長、期限錯置之特性,特別需要防止金融機構造成之各種金融風險,因此金融機構的關係人交易除適用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規定以外,金控法或是銀行法均有針對關係人交易為加重之規定。但金控集團內母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的交易,利益並未流出集團,尤其是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的情形,是否仍需要受嚴格的關係人交易法制束縛,應有討論空間,因此本文從此出發討論金控集團內關係人交易之法制是否需要加以調整。 本文從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從事跨業經營的角度著手,指出金控雖然以法人隔離不同金融業務,但是本質上卻有部門化之特性,法制設計上亦有許多調和機制,例如

連結稅制或是金融母公司之救助義務,並非完全將金控內的子公司視為完全獨立的法人組織體。故本文於參考比較法例如美國法與歐盟法的規定後,認為我國法對金控集團內的關係人交易可採取放寬的管制,特別是金控與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之金融子公司間、以及此類子公司彼此間之交易,應可豁免適用部分現行金控法與銀行法下的關係人交易規定,並輔以加強此類子公司彼此間的救助義務以保護債權人之風險,蓋於此法制設計下,上述公司較不致有誘因為不利於公司之關係人交易。此外,雖然免除部分銀行法與金控法之規定,上述關係人交易仍有其他法律規範需要加以遵守,例如除非有公司法第369條之4控制公司可例外先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外,仍須

合於常規交易;另外亦須遵守公開發行公司取處準則之相關規定,以及利用金控與銀行法下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自我監管金控集團內的關係人交易。

金融機構之內部控制-以關係人交易為核心

為了解決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的問題,作者林承霈 這樣論述:

近年來,內部控制制度受到高度重視,主管機關與金融機構紛紛對於強化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投入相當心力。營運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稽核三道防線間,除各司其職外,彼此更應溝通協調,以促進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又法令遵循乃促進內部控制制度完善之核心要素之一,就利害關係人交易而言,法令遵循之作業程序應確保有效控管利害關係人資料,落實利害關係人之更新及確認,並提升董事及重要職員對於申報利害關係人資料重要性的正確認知,以建立金融機構之法令遵循文化。關係人交易之所以經常成為金融犯罪之核心手段之一,危害金融秩序甚鉅,乃係因交易之雙方為公司以及關係人,公司之意思決定極有可能受關係人影響,無法基於經濟理性磋商協調對其有

利之交易條件,致公司權益受侵害。更加上現行金融實務對於實質利害關係人之範圍有欠完整及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之缺失,因此,有必要對於金融機構關係人交易之法制進行重新檢視。本文透過關係人交易之主體、客體、事前程序與事後究責之架構全面性地探討關係人交易之法制,對於我國實務之關係人交易案件(包括時事案件、裁罰案件與司法案件)進行評析,並參酌美國關係人交易之法制以為借鏡,提出金融機構關係人交易控管之建議。關係人交易本質上為利益衝突交易,利害關係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惟無利害關係董事並非無責,對公司負有監督義務,應督促公司建立有效之關係人交易控管機制。本文欲藉此探討內部控制制度與關係人交易間存在之關係,希冀

能更加完善關係人交易之規範,並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俾使金融機構得以健全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