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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公司法-條文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也說明: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第35條. (刪除). (經理權之限制).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古承宗所指導 洪杰的 銀行法違法吸金罪之研究─兼論刑法作為規制金融犯罪之手段 (2021),提出銀行法第29條最重刑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銀行法、違法吸金、個人財產法益、金融秩序法益、加重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王玉全所指導 黃右嘉的 背信罪與特別背信罪-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財產理論、財產損害、背信罪、特別背信罪、財產照料義務、商業判斷法則、保護法益的重點而找出了 銀行法第29條最重刑責的解答。

最後網站金融業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研究—以聯合投信公司事件相關債券 ...則補充:2006 年8 月底,颶風卡翠納(Hurricane Katrina)侵襲墨西哥灣,災情最重的 ... 同法第29 條規定:債券型基金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 在一年以上。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銀行法第29條最重刑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銀行法違法吸金罪之研究─兼論刑法作為規制金融犯罪之手段

為了解決銀行法第29條最重刑責的問題,作者洪杰 這樣論述:

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違法吸金罪、準違法吸金罪乃是司法實務上甚為常見的金融犯罪,其法定刑亦可謂不低;然而,無論係本罪立法要旨、以及司法實務判決,多未能就本罪保護法益、乃至於更為核心的本罪入刑正當性事由為說明;又雖司法實務上就本罪構成要件已有為數不少的討論,然而在未能釐清本罪保護法益射程範圍之前提下,相關討論是否能切合本罪性質,亦是有待商榷。基此,本文首要聚焦於對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吸金罪其保護法益、刑罰正當性以及構成要件之互動關係進行確認;在確立了「刑罰目的、社會需求創造法益,法益檢驗個別刑罰正當性及刑罰構成要件」以及銀行法第29條之1可罰的不法本質在於「行為人以顯不相當的利息、紅

利影響理性投資人投資決策」的前提後,我們可以發現現行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吸金罪規制模式過於偏重於空泛的「金融秩序法益」層面,而忽略本罪犯行對「個人財產法益」造成實害風險與未能正確認識「金融秩序法益」內涵、亦即其與「個人財產法益」間本應具備溯源關係。再者,本文依序就現行法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其立法體系錯置、以及混淆投資、儲蓄本質差異之謬誤,以及可行之修法方向提出建言;法律貴於實踐,縱使未能釜底抽薪仿效外國立法例將現行法不當之處予以導正,就實務上甚常肇致爭議之「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構成要件,沿襲前揭本罪可罰不法本質、以及保護法益的觀點,本文認為銀行法第29條之

1準違法吸金罪不應以「抽象危險犯」作為解釋方式,且應刪除「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構成要件,或至少將人數以構成要件予以明確化,避免衍生爭議。末者,就實務上另一常見的爭議,亦即銀行法第125條加重條款「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計算方式,誠如上開所述,本罪的可罰不法本質既在於「行為人以顯不相當的利息、紅利影響理性投資人投資決策」,而「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在此所表徵者應為不法的質變而非量變,而該加重條款實則屬「加重不法構成要件」,因此,在歸責的模式選擇上,透過將此質變後的不法總量由數共同正犯,以及對於加重條款有所認識、並利用此條件藉此遂行犯罪結果的相續共同正犯一同承擔,方可傳達本罪欲禁止、誡

命的不法本質。

背信罪與特別背信罪-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為中心

為了解決銀行法第29條最重刑責的問題,作者黃右嘉 這樣論述:

因應金融市場連續發生重大舞弊案件,造成國家整體金融環境衝擊,損及廣大投資人權益,為嚇阻犯罪及維持金融體系安定性,便火速於各金融法規中制定「特別背信罪」,例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的1項第3款、銀行法第125條之2、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保險法第168條之2等來規範經濟活動下違背職務行為的規定。但此粗糙的立法,使特別背信罪散落於各法規中,本文主要探討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與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近乎雷同的規範結構,內文分析兩者構成要件之差異,其中除了特別背信罪有加重刑責之規範外,特別背信罪更限縮了行為主體,以列舉式之方式,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三類管理階層之人列為本罪之行為主

體,造成掛一漏萬及適用上之限制。基於兩者所保護之法益,更是規範適用上之核心皆屬保護「整體財產法益」,造成法規範制定上有疊床架屋之情事,故本文建議修法作為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