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29條構成要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銀行法第29條構成要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唐浩寫的 物權法題型破解(9版) 和王文宇,方嘉麟,戴銘昇,陳俊仁,陳彥良,鄭婷嫻,蘇怡慈,王銘勇,朱德芳,張心悌,蔡英欣,許美麗,劉連煜,王志誠,吳盈德,郭大維,的 現代財經法課題:賴源河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刑事辯護--違法吸金,違反銀行法 - 蔡律師的會客室也說明:一、實務最新見解認為:違法吸金行為,同時會構成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罪。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081號判決認:案件非法吸金罪並無排除行為人初期或達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張心悌所指導 鍾宇的 虛擬通貨之研究—以內線交易責任為中心 (2021),提出銀行法第29條構成要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區塊鏈、虛擬通貨、投資契約、內線交易、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古承宗所指導 洪杰的 銀行法違法吸金罪之研究─兼論刑法作為規制金融犯罪之手段 (2021),提出因為有 銀行法、違法吸金、個人財產法益、金融秩序法益、加重條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銀行法第29條構成要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處分違犯銀行法第125 條之犯罪所得應論以洗錢罪?則補充:存款之構成要件行為,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 號解釋可能該當詐欺取財 ... 關鍵字:銀行法第29-1 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銀行法、收受、洗錢、. 贓物、犯罪所得.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銀行法第29條構成要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物權法題型破解(9版)

為了解決銀行法第29條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唐浩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1.最擬真:司法官、律師、法研所物權考題擬真解答,篇幅字數讓你可以直接上場應戰。   2.最完整:針對物權法體系,以爭點式安排考題,綜覽各物權重要考點,絕對不會掛一漏萬。   3.最專業:每題均以完整三段論法呈現,以判決式寫法答題,格式清楚,一看就是專業法律人寫的擬答。   4.最貼心:每年定期改版,將最新考題放入,永遠跟上時代的潮流,不用再費心自行更新考題。   作者簡介 唐浩   台灣大學法學士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10年後的未來,會變成怎樣呢?   每個人都有屬於自己的夢想,畢業離開校園數年後,看到以前同學、朋友在不同領域發光發熱,有留學德國的新銳公法學者、地院刑事庭新秀法官、重大刑案專組檢察官、知名非訟律師事務所商務律師、小型律師事務所所長、公股銀行法務人員、社會運動人權律師、入出國移民署移民官、直轄市政府法制人員,甚至也有開設公司成為社長的成功案例,我自己也處於地檢署的工作崗位,在每月與報表競賽的壓力下,以心中的熱情,默默實現每個個案的正義。不知道你的夢想是甚麼呢?   雖然在夢想的道路上並不是一路平坦順暢,不安與恐懼總是一再打擊信心,加油吧!只要堅持

自己心中的信念,擁有不可動搖的強烈決心,面對今後的道路,將自己化為熱力四射的太陽,決不認輸,不放棄夢想,對10年後的我們,大聲呼喊吧!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 1 物權之變動 ▼第一節 物權通則 ‧1-2 題型 1-1-1 一物一權原則【99輔大財法所第4題】 ‧1-2 ▼第二節 不動產物權變動 ‧1-5 題型 1-2-1 出資興建建築物(互易契約)【節錄自94台大第3題】 ‧1-5 題型 1-2-2 土地徵收之效力+登記公信力【98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1-7 題型 1-2-3 物權行為無效或撤銷+登記公信力【98高考二級司法行政兩岸組第1題】 ‧

1-9 題型 1-2-4 地政機關錯誤+登記公信力【節錄自96東吳財經法組第3題】 ‧1-11 題型 1-2-5 民法第759條所稱法院之判決【節錄自104台大B卷第3題】 ‧1-13 題型 1-2-6 違章建築之產權移轉【節錄自95政大財經法組第1題】 ‧1-14 題型 1-2-7 違章建築交易對善意第三人之保護【96政大民法組第1題】 ‧1-16 ▼第三節 動產物權變動 ‧1-19 題型 1-3-1 動產交付之方式【93律師第3題】 ‧1-19 題型 1-3-2 善意取得之效力+善意取得之例外【93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 ‧1-22 題型 1-3-3 盜贓物回復請求權:善意受讓人歸屬說【8

6律師第4題】 ‧1-23 題型 1-3-4 盜贓物回復請求權之主體【99東吳財經法組第2題】 ‧1-25 題型 1-3-5 惡意占有人之返還請求權【95東吳財經法組第2題】 ‧1-26 題型 1-3-6 善意取得與占有之綜合測驗【92台大第3題】 ‧1-29 題型 1-3-7 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之善意取得【103台大B卷第2題】 ‧1-32 題型 1-3-8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101台大A卷第2題】 ‧1-35 Chapter 2 物上請求權與時效取得 ▼第一節 物上請求權 ‧2-2 題型 2-1-1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主體:所有人、用益物權人【88律師第3題】 ‧2-2 題型 2-1-2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主體:擔保物權人、共有人【99輔大民商法組第2題】 ‧2-6 題型 2-1-3 違章建築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節錄自104台大A卷第2題】 ‧2-8 題型 2-1-4 違章建築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節錄自105律師第2題】 ‧2-10 題型 2-1-5 違章建築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06司法官第2題】 ‧2-13 題型 2-1-6 買賣不破租賃之類推適用【節錄自106律師第1題】 ‧2-16 題型 2-1-7 違章建築之推定租賃關係【107北大第2題】 ‧2-18 題型 2-1-8 債權相對性:房屋對土地之使用權源【94東吳公法組第3題】 ‧2-20 題型 2-1-9 房地異主

時房屋所有人之土地使用權【節錄自94台大第3題】 ‧2-24 題型 2-1-10 債權物權化與誠信原則【103台大A卷第1題】 ‧2-25 題型 2-1-11 債權相對性:土地所有與占有之分離與結合【98台大A卷第1題】 ‧2-29 題型 2-1-12 買賣關係上的占有連鎖【節錄自97政大民法組第3題】 ‧2-32 題型 2-1-13 訴訟契約合法性+拆屋還地之請求對象【98台大B卷第1題】 ‧2-33 題型 2-1-14 物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之綜合測驗【96台大A卷第2題】 ‧2-37 題型 2-1-15 物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之綜合測驗【99台大B卷第2題】 ‧2-41 題型 2-1-16

物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之綜合測驗【102司法官第2題】 ‧2-45 ▼第二節 時效取得 ‧2-50 題型 2-2-1 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效果【節錄自89司法官2第3題】 ‧2-50 題型 2-2-2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客體【98輔大民商法組第2題】 ‧2-52 題型 2-2-3 越界建築與耕地之時效取得【99律師第3題】 ‧2-55 題型 2-2-4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人,應否支付地租?【81司法官第3題】 ‧2-59 題型 2-2-5 完成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是否為有權占有?【97司法事務官1第3題】 ‧2-61 題型 2-2-6 物上請求權與時效取得之綜合測驗【94司法官第3題】 ‧

2-64 Chapter 3 所有權 ▼第一節 不動產相鄰關係 ‧3-2 題型 3-1-1 過水權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97台大A卷第2題】 ‧3-2 題型 3-1-2 管線安設權之侵害與鄰地所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105台大B卷第3題】 ‧3-6 題型 3-1-3 袋地通行權之償金性質【96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3-9 題型 3-1-4 無償袋地通行權之類推適用【節錄自88司法官第3題】 ‧3-11 題型 3-1-5 袋地通行權與公用地役關係【93台大第3題】 ‧3-13 題型 3-1-6 意定鄰地通行權之繼受問題【102台大B卷第2題】 ‧3-16 題型 3-1-7 越界建築之鄰地使用權

與土地購買權【92東吳民商法組第3題】 ‧3-19 題型 3-1-8 越界建築(當事人有特別約定)【91北大第2題】 ‧3-22 題型 3-1-9 果實之越界【79司法官第3題】 ‧3-24 ▼第二節 區分所有建築物 ‧3-26 題型 3-2-1 民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用語體例【98政大民法組第1題】 ‧3-26 題型 3-2-2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基地權利之處分一體性【98政大民法組第2題】 ‧3-27 題型 3-2-3 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使用【100司法官第2題】 ‧3-29 題型 3-2-4 頂樓平台之使用收益權限【節錄自95政大財經法組第1題】 ‧3-32 題型

3-2-5 規約與契約對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之效力【99東吳財經法組第1題】 ‧3-34 題型 3-2-6 區分所有人積欠之管理費【98軍法官第3題】 ‧3-36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 ‧3-40 題型 3-3-1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85司法官2第3題】 ‧3-40 題型 3-3-2 動產與動產之混合【93東吳民商法組第3題】 ‧3-43 題型 3-3-3 動產加工【82律師第3題】 ‧3-44 Chapter 4 共有 ▼第一節 共有之內部關係 ‧4-2 題型 4-1-1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節錄自87律師第3題】 ‧4-2 Try again 【節錄自98律師第2題】 ‧4-4 題型 4-

1-2 共有物之處分、管理及不同意共有人之救濟方式【103司法官第2題】 ‧4-5 題型 4-1-3 共有物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03律師第2題】 ‧4-7 題型 4-1-4 應有部分設定擔保物權【92司法官第3題】 ‧4-9 題型 4-1-5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101東吳財經法組第2題】 ‧4-12 題型 4-1-6 共有人與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競合【節錄自104台大A卷第2題】 ‧4-15 題型 4-1-7 土地法第34條之1相關問題【90司法官第3題】 ‧4-18 題型 4-1-8 共有物管理決定之救濟方法【99地政士第2題】 ‧4-21 題型 4-1-9 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

【節錄自98司法官第3題】 ‧4-23 題型 4-1-10 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節錄自95台大A卷第2題】 ‧4-24 題型 4-1-11 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98東吳民商法組第3題】 ‧4-26 題型 4-1-12 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106台大法研B卷第2題】 ‧4-28 題型 4-1-13 分管契約之終止【節錄自91司法官第3題】 ‧4-29 ▼第二節 共有物之分割 ‧4-32 題型 4-2-1 不分割協議之期限與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97司法官第3題】 ‧4-32 題型 4-2-2 不分割協議之期限與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98高考二級法制第3題

】 ‧4-36 題型 4-2-3 協議分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節錄自88司法官第3題】 ‧4-38 題型 4-2-4 法院裁判分割之方法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節錄自91司法官第3題】 ‧4-40 題型 4-2-5 法院裁判分割之限制【89律師第3題】 ‧4-41 題型 4-2-6 共有物合併分割與金錢補償方法【103東吳第3題】 ‧4-46 題型 4-2-7 協議分割下應有部分擔保物權之處理【節錄自91律師第3題】 ‧4-48 題型 4-2-8 裁判分割下應有部分擔保物權之處理【節錄自98律師第2題】 ‧4-50 題型 4-2-9 裁判分割應受補償共有人之保護【98東吳財經法組第3題】 ‧4-5

1 題型 4-2-10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時共有物之分割與回復【101司法官第2題】 ‧4-53 ▼第三節 公同共有 ‧4-56 題型 4-3-1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與管理【78律師第2題】 ‧4-56 題型 4-3-2 公同共有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節錄自87律師第3題】 ‧4-59 Chapter 5 用益物權 ▼第一節 地上權 ‧5-2 題型 5-1-1 基地租賃之地上權登記【節錄自95台大A卷第2題】 ‧5-2 題型 5-1-2 未定存續期間地上權之終止【99普考地政第4題】 ‧5-4 題型 5-1-3 積欠地租而終止地上權【97北大第3題】 ‧5-7 題型 5-1-4 地上權內容之登

記與對抗效【104司法官第2題】 ‧5-9 題型 5-1-5 地上權之默示更新【94律師第2題】 ‧5-11 Try again 【節錄自105律師第2題】 ‧5-14 題型 5-1-6 地上權工作物之補償請求權【84律師第2題】 ‧5-15 題型 5-1-7 區分地上權之設定【95輔大民商法組第2題】 ‧5-16 題型 5-1-8 區分地上權之效力【95北大第3題】 ‧5-18 ▼第二節 不動產役權 ‧5-21 題型 5-2-1 不動產役權與鄰地通行權之不同【85司法官1第3題】 ‧5-21 題型 5-2-2 不動產役權之設定【91政大民法組第3題】 ‧5-22 題型 5-2-3 自己不動

產役權【99北大第2題】 ‧5-24 題型 5-2-4 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102輔大第2題】 ‧5-26 題型 5-2-5 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節錄自98司法官第3題】 ‧5-27 題型 5-2-6 不動產役權與人役權之區別【節錄自104台大B卷第3題】 ‧5-29 ▼第三節 典權 ‧5-31 題型 5-3-1 同一人所有之房屋與土地,單獨設定典權【節錄自92律師第3題】 ‧5-31 題型 5-3-2 典權人之典物取得權【節錄自89司法官2第3題】 ‧5-33 題型 5-3-3 典權人之典物取得權(定期典權)【節錄自102政大民法組第4題】 ‧5-35 題型 5-3-4 轉典關係下出典人

之回贖權【94北大第3題】 ‧5-36 Chapter 6 抵押權 ▼第一節 抵押權的特性與效力 ‧6-2 題型 6-1-1 抵押權之成立上從屬性【節錄自96東吳財經法組第3題】 ‧6-2 題型 6-1-2 抵押權之成立上從屬性:依設立登記內容認定【105台大A卷第2題】 ‧6-3 題型 6-1-3 抵押權之移轉上從屬性【節錄自89司法官2第3題】 ‧6-5 題型 6-1-4 抵押權之從屬性與不可分性【節錄自93司法官第3題】 ‧6-7 題型 6-1-5 抵押權擔保債務之一部承擔【節錄自102律師第2題】 ‧6-10 題型 6-1-6 抵押權不可分性之例外與物上代位性【節錄自91律師第3題】

‧6-11 題型 6-1-7 抵押權物上代位之行使方法【86司法官第3題】 ‧6-14 題型 6-1-8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96律師第2題】 ‧6-16 題型 6-1-9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100台大B卷第2題】 ‧6-19 題型 6-1-10 承攬人抵押權之效力與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99司法預試第1題】 ‧6-23 題型 6-1-11 抵押權分離物之保全【99政大民法組第2題】 ‧6-26 ▼第二節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及拋棄 ‧6-29 題型6-2-1 抵押權次序的讓與【98不動產估價師第2題】 ‧6-29 題型6-2-2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及拋棄【98政大公法組第2題】 ‧6-31 題型6

-2-3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拋棄及變更【97律師第2題】 ‧6-33 ▼第三節 抵押權的實行 ‧6-36 題型6-3-1 拍賣標的物之擴張【96司法官第2題】 ‧6-36 題型6-3-2 併付拍賣、抵押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與土地法第104條 優先承買權【103台大A卷第2題】 ‧6-39 題型6-3-3 抵押物租賃關係之除去與建築物併付拍賣【節錄自102律師第2題】 ‧6-43 題型6-3-4 併付拍賣與法定地上權之要件【84司法官第3題】 ‧6-45 題型6-3-5 法定地上權爭議:土地與房屋嗣後同其所有人【節錄自89司法官1第2題】 ‧6-48 題型6-3-6 法定地上權爭議:土地與房屋嗣後

同其所有人【101台大B卷第2題】 ‧6-51 題型6-3-7 法定地上權爭議:土地與房屋嗣後異其所有人【83律師第3題】 ‧6-53 題型6-3-8 法定地上權爭議:房屋嗣後因滅失而改建【節錄自92律師第3題】 ‧6-56 題型6-3-9 法定地上權爭議:土地上「建築物」之意義【98司法事務官第2題】 ‧6-57 題型6-3-10 抵押權效力範圍、法定地上權與共同抵押【104律師第2題】 ‧6-60 題型6-3-11 流抵契約之約定與效力【95司法官第3題】 ‧6-64 題型6-3-12 流抵契約對第三人之效力【99台大A卷第2題】 ‧6-67 題型6-3-13 流抵契約與第三人異議之訴【9

9司法官第3題】 ‧6-69 ▼第四節 多數擔保競合 ‧6-72 題型6-4-1 共同抵押權之拍賣與內部分擔額【97關務人員三級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第3題】 ‧6-72 題型6-4-2 共同抵押權異時拍賣之求償權【99原民三等地政第2題】 ‧6-74 題型6-4-3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平等說【85律師第3題】 ‧6-75 題型6-4-4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同一之內部求償權【101律師第2題】 ‧6-78 題型6-4-5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同一之內部求償權【102台大A卷第2題】 ‧6-81 ▼第五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6-84 題型6-5-1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100律師第2題】 ‧

6-84 題型6-5-2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與最高限額【90律師第3題】 ‧6-88 題型6-5-3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分配與塗銷【97司法事務官2第2題】 ‧6-90 Chapter 7 質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7-2 題型7-1-1 責任轉質之效力【95律師第3題】 ‧7-2 題型7-1-2 營業質之善意取得與物之有限責任【78司法官1第3題】 ‧7-4 題型7-1-3 動產質權之消滅及讓與擔保人之物上請求權【105司法官第2題】 ‧7-6 ▼第二節 權利質權 ‧7-9 題型7-2-1 債權質權之設定【節錄自93司法官第3題】 ‧7-9 題型7-2-2 債權質權中債務人之抵銷權【節

錄自89司法官1第2題】 ‧7-10   九版序   日本的大學入學試驗,常以「サクラ サク(桜 咲く)」(櫻花開了),來代表入學試驗合格,也就是上榜的意思。起源來自以前沒有網路的年代,地方的學生到東京的大學接受入學試驗,雖然考試時會前往東京,但放榜時會特地前往東京的大學觀看榜單的人很少,而在沒有網路的年代要如何得知是否上榜呢?為此,早稻田大學首先以「合格電報」來通知考生,合格的話電報字句是「サクラ サク(桜 咲く)」、不合格的話是「サクラチル(桜 散る)」(櫻花謝了),其他的大學也開始跟進,逐漸形成全國通用的話語,「櫻花」即變成試驗合格的代名詞,即使至今,「サクラ サク」仍是考試合格

的慣用語。   日劇「東大特訓班」的作品原名「ドラゴン桜」(龍櫻),是取故事背景龍山高中的「龍」和代表「櫻花開花碩果」(サクラサク)的「櫻」來命名。劇中的櫻花樹也是象徵隔年的4月要考上東大的誓言。劇中阿部寬飾演的貧窮律師,在龍山高中帶領學生以東大合格為目標,除了聘請特別講師群外,也傳授當時通過司法考試的考試技巧,其劇中的名字為「櫻木建二」,即喻有以櫻花樹為養分培育大家通過東大入學試驗之意。   身處台灣的我們,現在已經是21世紀網路世代,國家考試放榜也不用特地到考選部前觀看榜單,只要透過考選部網站就可以第一時間得知,希望本書可以像「東大特訓班」的「櫻木建二」老師一樣,變化成各位讀者的櫻花樹

,在讀者細心灌溉照顧下,讓每個人心中美麗的櫻花燦爛滿開,「サクラ サク」!   唐 浩 2019年2月 Chapter 1 物權之變動 第二節 不動產物權變動 不動產物權變動主要有三種考法:第一,非依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第二,登記之公信力;第三,違章建築之爭議。以往司法官與律師高考,對於這個部分命題較少,反而多出現於研究所考試中,惟民國98年1月物權修法後,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於民法第759條之1明定,接下來當年度(98年)高考三級法制與高考二級司法行政皆測驗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此命題熱區可能會繼續延續下去。 ◆題型1-2-1 出資興建建築物(互易契約) 【節錄自94台大第3題】 甲

與乙締結房屋合建契約,約明由乙在甲所有之土地上建屋十棟,屋成之後,其中之六棟及所座落之土地歸乙所有,其餘則分歸甲,雙方並各自以此約定請領建照。惟房屋建成,尚未為所有權登記前,乙之債權人丙聲請拍賣其所建之全部房屋,應歸甲取得之房屋A,則由丁拍定,丁並辦妥所有權登記。不過,另一方面,甲卻將A屋及其所座落之土地賤價賣給戊,戊於辦妥A屋所座落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後,卻向丁請求拆除座落其上之房屋,問: (一)丙拍賣乙所建,但由甲請領建照之A屋,其後由丁拍定,並由丁登記為所有人,是否均於法有據? ◆題型分析 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之對象,必須係債務人之財產,若聲請拍賣第三人之財產,第三人得提起異議之訴。因此,

本題中爭點在於A屋是否為乙之財產,此又涉及出資興建建築物之原始取得,以及建築執照不影響原始取得之判斷。 ◆擬答(本題字數約354字) (一)丙聲請拍賣A屋,於法有據 1.按出資興建建築物之人,因建築之事實行為而取得建築物所有權,不以登記為必要,亦不因建築執照為何人之名義而有不同,蓋申領建築執照僅係行政機關管理之一種行政措施,不能僅憑建築執照人之名義,遂認定為建築物所有權原始取得人。 2.本題中,甲與乙締造房屋合建契約,約定甲出土地,乙負責興建房屋,日後甲取得四棟房屋與其座落土地,乙取得六棟房屋與其座落土地,顯見該合建契約重在財產權之交換,由甲之土地交換乙之房屋,應屬互易契約。

虛擬通貨之研究—以內線交易責任為中心

為了解決銀行法第29條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鍾宇 這樣論述:

發展迅速的區塊鏈技術塑造了Web 3.0時代,伴隨去中心化金融監管議題逐漸發酵,虛擬通貨發行所涉及的市場秩序維護和投資人保護議題,開始備受各國金融監管機關關注,而本文所主要探討者,乃虛擬通貨內線交易責任的相關疑義。雖然虛擬通貨市場上確實存在某些內線交易問題,但有鑑於虛擬通貨尚有許多監管之不確定性,究竟應否將之納入內線交易法充斥不少爭議,也無怪乎國內外對於虛擬通貨內線交易相關的實務判決仍相當缺乏。然而,內線交易法目的所欲維護之市場秩序,是否會及於我們所熟知的比特幣、乙太幣乃至其他類型虛擬通貨之市場,實有其值得思考之處。有關虛擬通貨的證券法定位,各國證券主管機關透過各式官方資料,試圖說明虛擬通貨

的證券定性考量或監管策略,我國金管會亦於2019年7月正式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有價證券,並提出相關發行規範說明,對於我國虛擬通貨的證券監理可謂一項重大突破。然而本次核定函令及相關說明,僅為虛擬通貨證券監理的開始,待未來國內出現虛擬通貨發行之實際問題時,可能會產生更多現行證券交易法適用上的疑義。以內線交易為例,內線交易法目的之思考到各項構成要件之適用,在虛擬通貨領域皆可能存在某些論點的歧異。本文主要沿襲2018年瑞士FINMA對虛擬通貨的分類,將虛擬通貨分為支付型、功能型及資產型,以輔助分析虛擬通貨於內線交易規範之適用性,並觀察我國證券交易法與期貨交易法規範,討論各類型虛擬通貨可能適用

的內線交易法規依據。在比較法上,則著重參酌美國SEC及CFTC兩大金融監管機關的實務案例處理,思索我國規範上可資借鏡之處。最後,本文提出若干我國規範上之建議,使「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能明確適用證券內線交易規範,並期望金管會逐步核准虛擬通貨相關期貨商品,讓其他不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有機會受到期貨內線交易規範之檢核,希能透過建立明確的內線交易法制,增進投資人對國內虛擬通貨市場環境的信任。

現代財經法課題:賴源河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為了解決銀行法第29條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王文宇,方嘉麟,戴銘昇,陳俊仁,陳彥良,鄭婷嫻,蘇怡慈,王銘勇,朱德芳,張心悌,蔡英欣,許美麗,劉連煜,王志誠,吳盈德,郭大維, 這樣論述:

  本書乃國內學界及實務界感念賴源河教授在財經法領域之重大貢獻,培育後學無數,為共同祝賀賴源河教授之八秩華誕,集體編纂完成之學術論文集。本書除由林國全教授代表編輯委員會敬呈祝壽序言外,尚有司法院前院長賴英照及前副院長蘇永欽二位法學大家慨贈意蘊深遠之賀詞,為本書增添無限光彩。   鑒於賴源河教授之專業涵蓋財經法各個領域,理論造詣深厚與實務經驗豐富,故全書共分為四篇,依次就公司法、證券與期貨法、金融法及經濟法之領域收錄32篇學術論文,不僅挑選之議題新穎,各篇論文之內容創新,其論點亦深具學術及實用價值,值得學習財經法之讀者細細品味。  

銀行法違法吸金罪之研究─兼論刑法作為規制金融犯罪之手段

為了解決銀行法第29條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洪杰 這樣論述:

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違法吸金罪、準違法吸金罪乃是司法實務上甚為常見的金融犯罪,其法定刑亦可謂不低;然而,無論係本罪立法要旨、以及司法實務判決,多未能就本罪保護法益、乃至於更為核心的本罪入刑正當性事由為說明;又雖司法實務上就本罪構成要件已有為數不少的討論,然而在未能釐清本罪保護法益射程範圍之前提下,相關討論是否能切合本罪性質,亦是有待商榷。基此,本文首要聚焦於對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吸金罪其保護法益、刑罰正當性以及構成要件之互動關係進行確認;在確立了「刑罰目的、社會需求創造法益,法益檢驗個別刑罰正當性及刑罰構成要件」以及銀行法第29條之1可罰的不法本質在於「行為人以顯不相當的利息、紅

利影響理性投資人投資決策」的前提後,我們可以發現現行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吸金罪規制模式過於偏重於空泛的「金融秩序法益」層面,而忽略本罪犯行對「個人財產法益」造成實害風險與未能正確認識「金融秩序法益」內涵、亦即其與「個人財產法益」間本應具備溯源關係。再者,本文依序就現行法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其立法體系錯置、以及混淆投資、儲蓄本質差異之謬誤,以及可行之修法方向提出建言;法律貴於實踐,縱使未能釜底抽薪仿效外國立法例將現行法不當之處予以導正,就實務上甚常肇致爭議之「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構成要件,沿襲前揭本罪可罰不法本質、以及保護法益的觀點,本文認為銀行法第29條之

1準違法吸金罪不應以「抽象危險犯」作為解釋方式,且應刪除「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構成要件,或至少將人數以構成要件予以明確化,避免衍生爭議。末者,就實務上另一常見的爭議,亦即銀行法第125條加重條款「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計算方式,誠如上開所述,本罪的可罰不法本質既在於「行為人以顯不相當的利息、紅利影響理性投資人投資決策」,而「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在此所表徵者應為不法的質變而非量變,而該加重條款實則屬「加重不法構成要件」,因此,在歸責的模式選擇上,透過將此質變後的不法總量由數共同正犯,以及對於加重條款有所認識、並利用此條件藉此遂行犯罪結果的相續共同正犯一同承擔,方可傳達本罪欲禁止、誡

命的不法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