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妨害自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侵入住宅妨害自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月寫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 和林東茂的 A1028-刑法分則-大學用書系列(經銷書)(一品)(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一罪與數罪的理論與實踐(四) - 法源法律網也說明:如和侵入住宅連結的竊盜殺人、傷害、強制性交,基本上也應該認為有兩種解決方案,一種是一罪、 ... 五)傷害與妨害自由,例如阻止被害人回家而毆打成傷(四二台非九)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一品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雲驊所指導 吳煥陽的 遙控無人機作為偵查手段之適法性探討 (2020),提出侵入住宅妨害自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無人機偵查、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新型態科技偵查、高空監看、科技跟監、隱私權、合理隱私期待、科技偵查法草案、強制處分、必要處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恒達所指導 鄭志彬的 侵入住居罪之研究─以「源於對領域事實上支配之意思決定自由」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侵入住宅、住居自由、意思決定自由、刑法第306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侵入住宅妨害自由的解答。

最後網站刑事辯護- 妨害自由罪 - 元敬法律事務所則補充:侵入住宅 罪成功辯護,取得不起訴… 調解成立筆錄. 17 8 月, 2020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侵入住宅妨害自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妨害自由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遙控無人機作為偵查手段之適法性探討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妨害自由的問題,作者吳煥陽 這樣論述:

科技飛速進展,偵查機關為了因應同樣與時俱進之犯罪手法,導入科技設備輔助偵查行為之進行。由高空監看之科技跟監更能無孔不入之偵查犯罪,如此高效率之偵查手段,必然伴隨一定程度之基本權利干預,尤其對於隱私權之干預甚鉅,本文以無人機偵查為核心,探究其刑事法律上之爭議,尋找適合作為無人機偵查之法律授權依據。無人機偵查與公共空間之隱私權密不可分,綜合比較法上著名案例:卡洛琳公主案(歐洲人權法院),以及梳理我國歷年司法院解釋、實務判決以及學說見解。比較法上之高空監看部分,本文由美國法著名空拍案例切入,論述美國聯邦法規範以及州法規範;日本法上對於高空監看之看法;德國刑事訴訟法之規範內容,並論及我國警察任務、訴

訟實務以及犯罪偵查使用遙控無人機等高空監看之現況,將無人機高空監看定性為科技跟監之態樣之一;同時,於各個法領域中,無人機偵查都將面臨不同之挑戰,例如能否適用於刑事訴訟法中搜索之規定?與其他強制處分之關係為何?於海岸巡防任務執行時能否與陸地區分適用?民用航空法中有關於無人機偵查之規範?遙控無人機進行監聽行為之法律評價?無人機非作為獨立強制處分時之法律評價?高空監看偵查手段所獲取資訊之證據問題?就上開問題,綜合實務與學說意見,進行個別之探究。隨後,以《科技偵查法》中第二章─監視、攝錄與追查位置規範內容為主軸,分析其立法之優點與缺失,並提出數項立法方向建議,期望能完備我國高空監看之法制框架。

A1028-刑法分則-大學用書系列(經銷書)(一品)(三版)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妨害自由的問題,作者林東茂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對刑法學有興趣者。   2.法律系學生。   3.對於刑法學需要全盤性理解的考生。   使用功效   內容深入淺出,讓初識刑法的學生也可以迅速學習。   架構綱舉目張,快速提攜出爭點要義。   改版差異   依最新修法修訂 本書特色   本書為刑法分則,將刑法各個罪章加以闡釋說明。全書文字簡潔清暢,讀者不必在重重濃霧中搜尋出路,為理解所苦。刑法之路,可以有如田園牧歌,悠緩並富含生命情調。本書的許多章尾設有「案例與解題」,解題以考場上可能作答的時間與篇幅呈現,供讀者參照。  

侵入住居罪之研究─以「源於對領域事實上支配之意思決定自由」為中心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妨害自由的問題,作者鄭志彬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欲針對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侵入住居罪,整理並分析本罪在保護法益以及法條構成要件之解釋與個案適用的現況。其中在構成要件部分,特別是在本罪的「保護領域範圍」上,本罪之法條所規定的保護領域並不只有住宅,尚包括了建築物等其他客體,而「建築物」這項客體的範圍在解釋上,部分我國學說與實務要求需符合「現正有人生活使用」之建築物才會納入本罪的保護範圍內。但是透過這樣的解釋來限縮「建築物」這項客體的範圍,是否會造成保護不足的現象,不無疑義。特別是在本罪法益持有人已經透過鎖頭、公告等明示拒絕他人進入的情況下,將會造成只因為法益持有人並非現正生活使用該建築物,該建築物即不被保護,而他人就可以無視其意思

而進入的結果。另外,本罪作為保護個人自由法益的犯罪,這裡的個人是否包括(公)法人?抑或僅限於自然人?且這個法益持有人又是基於怎麼樣的判斷標準而來,也是本文所欲探討的重心之一。而保護法益既然作為構成要件在解釋上的依歸準則,則欲處理上開對於本罪構成要件的解釋疑義,勢必得先從本罪保護法益之定性出發。而或許可以認為,上開見解對建築物範圍的限縮乃是源於其對本罪保護法益在定性上均以安寧、隱私等自然人之實際活動利益而來,但其不妥之處已如上述。因此,本文的最終目標就是在參考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後,嘗試性的定性出一個較能妥善解釋本罪相關構成要件的法益概念,並以該保護法益作為上位指導原則來處理本罪構成要件之解釋與個

別案例適用上的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