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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宅構成要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月寫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 和林熙的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一腳踏入大門,不算侵入住宅?–淺談侵入住宅罪/實習律師李秋峰也說明:發覺張某「只伸了一隻腳至門內」,與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不符,判張宗元無罪[2]。 二、法律規定與相關實務見解. (一)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行政管理研究所 黃慧娟所指導 戴志龍的 警察對於臨檢執行及成效認知之研究-以桃園市為例 (2021),提出侵入住宅構成要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臨檢、治安、偵查犯罪、預防犯罪。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周慶東所指導 吳振詩的 論警察機關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關係—以警察臨檢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臨檢、警察、行政調查、刑事偵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侵入住宅構成要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私闖民宅會受到什麼處罰?非法侵入住宅罪如何界定? - 人人焦點則補充:(一)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爲。2.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侵入住宅構成要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警察對於臨檢執行及成效認知之研究-以桃園市為例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戴志龍 這樣論述:

警察業務的目的為達成警察任務,警察業務則須賴勤務活動的執行,方可完成。臨檢乃警察六大勤務方式之一,與巡邏同屬攻勢勤務,也是警察預防犯罪的利器。是故,每當發生重大治安事件後,警察機關總是以加強針對易生治安事件之場所加強臨檢,以展現警察維護治安之作為。本文從與之相關的犯罪學理論、警察學原理原則切入,佐以臨檢之相關研究,並探討臨檢勤務之沿革及程序等,綜整加以介紹分析,並針對警察人員進行問卷調查,探討警察對於臨檢執行及成效的認知。 本文以警察執行「勤前教育」、「對人臨檢」、「對車輛臨檢」、「對場所臨檢」等臨檢措施、及對「偵查犯罪」、「預防犯罪」臨檢成效之認知進行問卷調查。採立意抽樣方式

針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所屬10個分局實施問卷調查,研究發現如下:一、員警性別、年齡、服務地區、職稱及職責任務與警察臨檢措施的「勤前教育」、「對人臨檢」、「對車輛臨檢」及「對場所臨檢」間的執行無顯著差異但在員警學歷關於「對人臨檢」執行程度有顯著差異,其中高中職畢(肄)業員警與專科畢(肄)業員警在「對人臨檢」執行有顯著差異。二、員警對於臨檢執行成效認知,均同時具有「偵查犯罪」及「預防犯罪」成效。三、 在員警的認知中,「對場所臨檢」乃臨檢措施中,最能發揮「偵查犯罪」及「預防犯罪」的勤務。四、不定期執行「對場所臨檢」以發揮偵查犯罪成效。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林熙 這樣論述:

  本書詳盡蒐錄近期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刑事裁判,並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刑事大法庭裁定均一併納入,讓讀者能在考前的黃金期間速覽近期實務見解之趨勢要點,而有助於讀者精確掌握考試脈動。   【廣泛蒐錄實務見解】   本書主要蒐錄近三年對於考試上有正相關之實務見解,並輔以五年內具有重要性的刑事裁判,將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相關實務現況,完整呈現予讀者而不會掛一漏萬。   【橫向聯繫裁判要旨】   本書全面性篩選近期重要的刑事裁判,並統合相類似之爭點而以章節性、主題式之樣貌呈現,藉此凸顯刑事法中必讀的實務要點,使讀者得以有系統地獲悉相關實務趨勢脈動。   【縱向

建構思維邏輯】   本書蒐錄的最新實務見解,除有節錄裁判要旨外,並適度整理裁判之論理內涵,讓讀者能清楚瞭解實務見解背後的思維邏輯,以培養迅速的臨場反應而得應付詭譎多變的考試題型。   精選實務   沒收犯罪所得二層次思維案、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案、性自主權內涵及同意效力範圍案、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採驗體內酒精濃度值案、 抗告權人範圍準用案……

論警察機關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關係—以警察臨檢為例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吳振詩 這樣論述:

警察臨檢之用意,在於以事前防患未然之行政檢查,以達到預防不法情事發生之犯罪預防目的,此種情狀雖然和刑事偵查程序中之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有幾分類似,但實際上其與偵查階段之強制處分,為保全被告和證據所為之強制干預情形截然不同。亦即藉由臨檢所實施之行政調查,其所可能所涉及之基本權種類與干預程度,就理論上而言,與刑事偵查有相當之差別,然而隨著個案嫌疑的發展,臨檢往往可能發展成偵查犯罪之司法作用而與刑事偵查產生高度重疊性,因此在實務操作時,警察可能基於績效之考量,故意跳脫嚴格刑事訴訟程序之規定,以行政臨檢之外衣,遂行其刑事偵查之目的,有目的性地假借行政調查的手法,完成其犯罪偵查之真實目的,而產生

實務上「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等相關問題。警察臨檢之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身分查證相關規定,而非刑事訴訟法,由於臨檢屬任意處分,且不受令狀原則之拘束,因此即便警察臨檢常衍生諸多爭議,實務上仍為警察經常使用之犯罪偵查手段,惟於程序保障上,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二者之規範密度迥異,尤其當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執行主體均同為警察時,應如何劃分二者之界限。本文擬以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臨檢具體措施為主軸,同時以刑事訴訟法之觀點,探討警察在執行臨檢勤務時,所可能造成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俾使警察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臨檢手段達成治安任務。是以本文採傳統法學研究中之文獻探討法,就「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我國

臨檢法制規範」、「警察臨檢轉換為刑事偵查程序」等諸議題,廣泛蒐集與相關之國內外法規、法院判決、著作、論文、期刊及研究報告等文獻,並歸納分析以探討警察職權行使各別之法的規制範圍,同時針對目前警察權限法制發展現況提出具體之建議,以期警察之執法更能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