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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承諾舉證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芳賢寫的 民法債編總論(上)(修訂二版) 和於麗萍的 企業人力資源全程法律顧問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口頭承諾法律效力的評價費用和推薦,FACEBOOK、PTT.CC也說明:是否只要舉證我有答應說好,就代表我跟對方已成立契約了? 即使是我不知道口頭承諾也算契約成立的狀況下,也依然有法律效力? 個人疑惑: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清華大學出版社所出版 。

銘傳大學 財金法律學系碩士班 黃鈺慧所指導 陳美汎的 醫療糾紛之民事責任 (2020),提出口頭承諾舉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行為、注意義務、醫療準則、契約責任、侵權行為、因果關係、告知後同意、舉證責任、ADR。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刑事警察研究所 林裕順所指導 林宗陽的 警察實施同意搜索之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同意、自願性、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的重點而找出了 口頭承諾舉證的解答。

最後網站3.房東口頭承諾不履行、窗戶滲水也不處理!則補充:可以請房東履行口頭承諾嗎? ... 後,卻出爾反爾的否認曾經給的承諾,是最傷腦筋的事,因為對於有利的一方(房客)是需要負責舉證,但對於如風而逝的承諾,要如何舉證?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口頭承諾舉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債編總論(上)(修訂二版)

為了解決口頭承諾舉證的問題,作者楊芳賢 這樣論述:

  本書說明民法債編通則的規定及相關制度。全書篇幅粗略而言,是依照最高法院相關判決之數量多寡而定;也就是判決越多,越是實務重點所在,說明會較為詳細;反之,較少或毫無最高法院判決者,則儘量精簡說明。本書期望可以幫助讀者理解民法債編通則的相關規定,並且在面臨不同個案時,能夠獨立思考及尋找法律依據,再依解釋、補充或各種論證方法,以具體理由作成論斷。本書對讀者而言,為入門性質的讀物,幫助建立基礎觀念,作者並期望,三年、五年或最晚七年,讀者已有能力親自閱讀英文(或其他外文)著作及判決。  

醫療糾紛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口頭承諾舉證的問題,作者陳美汎 這樣論述:

本文探討的重點為醫療糾紛所生之民事責任問題,並將研究範圍限縮於較易引起醫療糾紛的醫師,其在醫療事故中所應負擔的責任。全文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提出撰寫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範圍以及方法,所參考文獻的內容以及研究架構。第二章為「醫療糾紛之現況」,由於病人自主權利的抬頭,當其不滿醫療結果,往往訴諸於法律訴訟,除耗費許多訴訟時間及資源外,亦造成醫護人員防衛性醫療,有鑑於此,行政院於2018年提出「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期待解決醫病雙方,面對醫療爭議處理之困境,本文觀草案之目的,係建立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發生時儘速向病人等溝通、說明之機制,以利後續調解程序之進行,故將其利弊綜合外國實

務文獻探討後分析,認為回歸以ADR方式解決醫療糾紛較為妥適。第三章為「債務不履行責任」,醫療糾紛之民事訴訟程序,需釐清雙方之醫療契約定性和契約的給付義務(告知說明義務),是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的前提要素,特別是醫師告知義務之範圍及違反效果。第四章為「侵權行為責任」,判斷醫療行為的過失責任,民法及醫療法係採取過失責任主義,必須加害人有過失,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故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依現行條文,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始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按,醫療行為過失與損害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提出醫療上的因果關係有

難度,法院可採取何種方式減低病人之證明困難。最後,醫療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醫療民事訴訟在因果關係之舉證,實際上甚為困難,不僅因兩造對於醫療知識及證據掌握之不對等,更在於疾病之演變或可能的因果歷程發展,於醫學領域上多屬未知或難以證明。醫療訴訟之審理,病人應就侵權及契約責任之權利發生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實務為實現當事人之公平,在舉證責任之調整運用上,如何透過「減輕舉證責任」以及「舉證責任轉換」,兩大面向來處理,亦是重要核心。第五章為「結論」,提出醫療糾紛如何解決之爭點及管道,以供後續讀者參考,並就全文做總結整理。

企業人力資源全程法律顧問

為了解決口頭承諾舉證的問題,作者於麗萍 這樣論述:

本書重點講解人事關系法律風險的防范,通過典型的實戰案例,助你快速知曉人力管理的風險點及應對方案。 通過本書您將學到:員工與原單位勞動關系未解除怎麼辦?「offer」發出后不想雇佣了怎麼辦? 試用期員工不適合崗位要求如何辭退?員工不簽勞動合同要付二倍工資差額?非勞動者意願變更主體工齡如何計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底能不能簽署? 規章制度如何公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未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否支付全額工資?口頭變更勞動合同已實際履行有效麼? 企業調崗調薪如何操作符合法律規定?企業單方解除沒有通知工會是否有效? 未付競業限制金的競業協議是否有效?員工拒交社保企業現金補償是否有效? 企業如何

操作解除勞動關系風險最低?績效考核工資是否必須支付給勞動者?工傷員工和解協議存在差額如何補償?企業承包期間產生員工關系如何認定?員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企業如何解決?女職工懷孕后頻頻請假企業如何處理?女職工未婚先孕能因此解除勞動關系?醫療期滿員工仍未上班企業如何處理?……請您認真閱讀本書尋求解決方案。於麗萍,工學學士、法律碩士,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從業6年,主要業務領域為企業常年法律顧問、企業人事用工風險防范與爭議解決、企業改制、股權激勵等公司法相關以及經濟合同糾紛等領域。

警察實施同意搜索之研究

為了解決口頭承諾舉證的問題,作者林宗陽 這樣論述:

刑事訴訟程序中,搜索之本質乃屬於強制處分之一種,而強制處分含有強制力之意思,即使受搜索人不同意,仍得違反其意思強力執行之。因此,強制處分以「不同意」為規範前提,倘若相對人如「同意」,並不該當搜索、強制處分。是「同意」、「搜索」兩者本身即屬不同性質,一種屬於任意處分,另一種屬於強制處分,而今立法卻將此兩者連用,產生一種矛盾現象。另外,現行同意搜索法制,其同意正當性基礎乃完全來自相對人的「自願性同意」。如果站在憲法的立場看來,自願而真摯的同意代表的是「基本權的捨棄」,人民當然有權自由決定。惟對於基本權捨棄,其解釋上必須加以嚴格之限制,否則極容易因便利而淪為警察濫用權力之藉口。同意搜索之效果在於加

速辦案速度,本質上並無不妥,惟要件過於簡陋,僅以「受搜索人之自願性同意」、「執行人員出示證件」及「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即可搜索,對於應否錄影或錄音?應否告知搜索事由、得拒絕同意、得隨時撤回同意?搜索範圍、同意能力及第三人之同意權限如何認定?均無所規定。就此,本文將藉由參考外國相關法律制度建構同意搜索在我國法上之理論基礎,進而解釋同意搜索適用之相關問題,期盼對整體相關的研究能夠有所貢獻。同時,同意搜索雖為令狀搜索原則之例外,但其非法定程序原則之例外,仍應遵守法定程序原則。實務上目前所使用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雖無統一之制式規範,但其內容所記載之事項仍應符合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搜索票應記載

事項。本文基於同意搜索對人民之權益侵害莫大,盼能透過司法判解與法理之分析,來改善實務操作上之缺陷,並提供修法建議,使第一線之警察能在健全法令下進行犯罪之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