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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丈量費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榮堅許宗力詹森林王文宇寫的 月旦簡明六法(29版) 和臉譜編輯室企畫製作的 生命結業式:一本幫助家人及自己面對臨終、做好後事準備的實用手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雙向溝通>地政問答 - 太麻里地政事務所也說明:答: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 一、申請實地測繪者: (1)建物位置圖之 ... 答:申請人應檢具(1)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2)土地所有權狀(3)土地登記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 和臉譜所出版 。

中華科技大學 土木防災與管理碩士班 謝宗榮所指導 林雨辰的 山坡地工程開發成本結構查估與統計分析 研究 -以基隆某山坡地開發案為例 (2019),提出土地丈量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山坡地開發、工程成本、個案研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台灣史研究所 蔡錦堂所指導 李佳卉的 日治時期臺灣「汚物」處理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臺灣污物掃除規則、污物掃除法、塵芥、垃圾、燒卻場、塵芥箱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丈量費用的解答。

最後網站想蓋屋被要求申請建築線,那是什麼?要多少錢? - 自地自建則補充:申請建築線的費用. 依該筆土地所臨的道路多寡不一,約為NT. 20,000~30,000元左右(包含測量和規費)。 申請單位及流程. 申請建造執照之前必須先指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丈量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月旦簡明六法(29版)

為了解決土地丈量費用的問題,作者黃榮堅許宗力詹森林王文宇 這樣論述:

  一、法規適中,體系分類   考量讀者使用頻率及攜帶便利性,增刪法規;並重新調整法規順序,以期符合法體系要求。本書收錄法規共計180種,依其性質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法律倫理八大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766號解釋文,俾供參考。本書異動法規如下:   ‧公司法(107.8.1)   ‧財團法人法(107.8.1)   ‧法院組織法(107.6.13)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107.6.13)   ‧行政訴訟法(107.6.1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07.6.1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6.13,107.12.13施行

)   ‧民事訴訟法(107.6.13)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107.6.13)   ‧強制執行法(107.6.13)   ‧破產法(107.6.13)   ‧非訟事件法(107.6.13)   ‧保險法(107.6.13)   ‧中華民國刑法(107.6.13)   ‧證人保護法(107.6.1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07.5.23)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107.5.2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節錄)(107.5.9)   ‧證券交易法(107.4.25)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07.3.26)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07.2.27)   ‧所得稅法(

107.2.7)   ‧勞動基準法(107.1.31)   ‧金融控股公司法(107.1.31)   ‧銀行法(107.1.31)   ‧期貨交易法(107.1.31)   ‧信託業法(107.1.31)   ‧公民投票法(107.1.3)   ‧人工生殖法(節錄)(107.1.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07.1.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7.1.3)   二、立法動態,迅速掌握   為使讀者瞭解立法、修法之原由,及新舊條文之差異,擇要摘錄近年之立法、修正、增刪理由及舊條文附於相關條文之後,並收錄重要法規之立法、修正草案,俾供讀者參考。   (一)立法、修正、增刪理由

  ‧民事訴訟法(104.07.01、102.05.08)   ‧中華民國刑法(105.11.30、105.06.22、104.12.30、103.06.18)   ‧刑事訴訟法(106.04.26、105.06.22)   ‧公平交易法(104.02.04)   ‧民法物權編(101.06.13、99.02.03)   ‧民法親屬編(104.01.04、103.01.29)   ‧企業併購法(104.07.08)   ‧公司法(104.05.20、104.07.01)   ‧有限合夥法(104.06.24)   (二)異動前條文     ‧行政訴訟法(103.06.18)   ‧民法物權

編(101.06.13、99.02.03)   ‧民法親屬編(102.12.11、101.12.26)   ‧民事訴訟法(104.07.01)   ‧刑事訴訟法(106.04.26、104.01.14)   三、實務見解,查詢便利   為便利讀者查找條文相關判決、判例、決議、釋字等實務見解,本書針對主要法規遴選重要條文,輔以實務見解要旨及相關字號分類整理。   四、解釋要點,一目瞭然   本書就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整理並擇要以不同字體標示重點,俾供讀者迅速掌握解釋文要點。   五、簡目索引,檢索快速   針對本書內容設計「主要法規簡目」及「法規筆劃索引表」,搭配內文法規分類色塊,便利讀者迅速

查找法規。   六、條理分明,閱讀舒適   法規條文以楷書編排;其他相關資料則以細明體編排,層次分明且閱讀舒適。   七、西式橫排,與時俱進   配合行政院推動公文書橫式書寫計畫,及「公文程式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本書重新排版改為西式橫排,冀能與時俱進並與國際接軌。 作者簡介 黃榮堅   學歷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研究領域   刑法 許宗力   學歷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   司法院院長   主要任教科目及研究領域   憲法、行政法 詹森林   學歷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   司法院大法官   主要任教科

目及研究領域   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王文宇   學歷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主要任教科目及研究領域   商事法、金融法   壹、憲法及其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36.1.1) 第一章 總 綱/壹-1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壹-1 第三章 國民大會/壹-2 第四章 總 統/壹-3 第五章 行 政/壹-4 第六章 立 法/壹-5 第七章 司 法/壹-6 第八章 考 試/壹-6 第九章 監 察/壹-7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壹-8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壹-9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 複決/壹-10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壹-1

0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壹-1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94.6.10)/壹-13 預算法(105.11.30) 第一章 總 則/壹-16 第二章 預算之籌劃及擬編/壹-18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壹-19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壹-20 第五章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壹-21 第六章 附屬單位預算/壹-22 第七章 附 則/壹-2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99.6.15) 第一章 總 則/壹-24 第二章 議案審議/壹-24 第二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 報告/壹-25 第三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壹-25 第四章 同意權之行使/壹-26 第五章 覆議案之處理/壹-27 第六章 不信任案之處理/壹-2

7 第七章 彈劾案之提出/壹-27 第七章之一 罷免案之提出 及審議/壹-27 第八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壹-28 第九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壹-28 第十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壹-29 第十一章 請願文書之審查/壹-29 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壹-29 第十三章 附 則/壹-30 立法院議事規則(105.11.11) 第一章 總 則/壹-31 第二章 委員提案/壹-31 第三章 議事日程/壹-32 第四章 開 會/壹-32 第五章 討 論/壹-33 第六章 表 決/壹-33 第七章 復 議/壹-34 第八章 秘密會議/壹-34 第九章 議事錄/壹-35 第十章 附 則/壹-35 立法委員行為法(

91.1.25) 第一章 總 則/壹-36 第二章 倫理規範/壹-36 第三章 義務與基本權益/壹-36 第四章 遊說及政治捐獻/壹-36 第五章 利益之迴避/壹-37 第六章 紀 律/壹-37 第七章 附 則/壹-37 司法院組織法(104.2.4)/壹-38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82.2.3) 第一章 總 則/壹-40 第二章 解釋案件之審理/壹-40 第三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壹-41 第四章 附 則/壹-4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93.11.19)/壹- 43 法院組織法(107.6.13) 第一章 總 則/壹-46 第二章 地方法院/壹-46 第三章 高等法院/

壹-49 第四章 最高法院/壹-50 第五章 檢察機關/壹-52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壹-54 第七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壹-55 第八章 法院之用語/壹-57 第九章 裁判之評議/壹-57 第十章 司法上之互助/壹-58 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壹-58 第十二章 附 則/壹-58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107.6.13)   第一章 總 則/壹-59 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壹-60 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之配置/壹-60 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壹-61 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壹-62 第六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壹-62 第七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壹-62 第八章

 附 則/壹-63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103.1.29) 第一章 總 則/壹-64 第二章 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壹-64 第三章 庭長、法官及其他人員之任用/壹-66 第四章 法官以外人員之職務/壹-66 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壹-67 第六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壹-67 第七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壹-67 第八章 附 則/壹-68 法律扶助法(104.7.1) 第一章 總 則/壹-69 第二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壹-70 第三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壹-72 第四章 救濟程序/壹-73 第五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壹-73 第六章 附 則/壹-7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節錄)(107.5

.9) 第一章 總 則/壹-77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節錄)/壹-78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節錄)/壹-78 第四章 (刪除)/壹-89 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節錄)/壹-91 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壹-92 第七章 附 則(節錄)/壹-9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節錄)(106.4.19) 第一章 總 則(節錄)/壹-94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節錄)/壹-94 第三章 選 舉(節錄)/壹-94 第四章 罷 免(節錄)/壹-99 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略)/壹-99 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節錄)/壹-100 第七章 附 則(節錄)/壹-101 公民投票法(107.1.3) 第一

章 總 則/壹-102 第二章 提案人、連署人及 投票權人/壹-102 第三章 公民投票程序/壹-102 第四章 公民投票結果/壹-105 第五章 罰 則/壹-106 第六章 公民投票爭訟/壹-107 第七章 附 則/壹-108 國籍法(105.12.21) 第一章 固有國籍/壹-109 第二章 國籍之取得/壹-109 第三章 國籍之喪失/壹-110 第四章 國籍之回復/壹-110 第五章 附 則/壹-111 入出國及移民法(105.11.16) 第一章 總 則/壹-112 第二章 國民入出國/壹-113 第三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壹-113 第四章 外國人入出國/壹-117

第五章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壹-117 第六章 驅逐出國及收容/壹-120 第七章 跨國(境)人口販運 防制及被害人保護/壹-123 第八章 機、船長及運輸業者之責任/壹-123 第九章 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壹-124 第十章 面談及查察/壹-125 第十一章 罰 則/壹-127 第十二章 附 則/壹-129 國家安全法(102.8.21)/壹-13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4.6.17) 第一章 總 則/壹-132 第二章 行 政/壹-134 第三章 民 事/壹-143 第四章 刑 事/壹-146 第五章 罰 則/壹-146 第六章 附 則/壹-150 條約締結法

(104.7.1)/壹-151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06.12.27)/壹-153 貳、行政法及其相關法規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99.2.3) 第一章 總 則/貳-1 第二章 機關組織法規及名稱/貳-1 第三章 機關設立、調整及 裁撤/貳-1 第四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 重要職務設置/貳-2 第五章 內部單位/貳-3 第六章 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貳-3 第七章 附 則/貳-4 地方制度法(105.6.22) 第一章 總 則/貳-5 第二章 省政府與省諮議會/貳-6 第三章 地方自治/貳-7 第四章 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 之關係/貳-18 第四章之一 直轄市山地 原住民區/貳-20 第五章 附

 則/貳-21 行政法人法(100.4.27) 第一章 總 則/貳-23 第二章 組 織/貳-23 第三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貳-24 第四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 保障/貳-25 第五章 會計及財務/貳-27 第六章 附 則/貳-27 中央法規標準法(93.5.19) 第一章 總 則/貳-28 第二章 法規之制定/貳-28 第三章 法規之施行/貳-28 第四章 法規之適用/貳-28 第五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貳-29 第六章 附 則/貳-29 行政程序法(104.12.30) 第一章 總 則/貳-30 第二章 行政處分/貳-38 第三章 行政契約/貳-43 第四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貳-4

4 第五章 行政計畫/貳-45 第六章 行政指導/貳-45 第七章 陳 情/貳-46 第八章 附 則/貳-46 行政執行法(99.2.3) 第一章 總 則/貳-47 第二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 執行/貳-48 第三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 執行/貳-50 第四章 即時強制/貳-51 第五章 附 則/貳-5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99.6.15)/貳-53 行政罰法(100.11.23) 第一章 法 例/貳-57 第二章 責 任/貳-57 第三章 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貳-58 第四章 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貳-58 第五章 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 處罰/貳-59 第六章 時 效/貳-59 第七章 管

轄機關/貳-60 第八章 裁處程序/貳-60 第九章 附 則/貳-61 政府資訊公開法(94.12.28)/貳-63 個人資料保護法(104.12.30) 第一章 總 則/貳-66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貳-68 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之蒐集、處理 及利用/貳-68 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貳-69 第五章 罰 則/貳-71 第六章 附 則/貳-72 政府採購法(105.1.6) 第一章 總 則/貳-73 第二章 招 標/貳-74 第三章 決 標/貳-77 第四章 履約管理/貳-80 第五章 驗 收/貳-80 第六章 異議及申訴/貳-81 第七章 罰 則/

貳-83 第八章 附 則/貳-83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07.3.26) 第一章 總 則/貳-86 第二章 招 標/貳-88 第三章 決 標/貳-91 第四章 履約管理/貳-95 第五章 驗 收/貳-95 第六章 爭議處理/貳-96 第七章 附 則/貳-97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04.12.30) 第一章 總 則/貳-99 第二章 用地取得及開發/貳-100 第三章 融資及租稅優惠/貳-102 第四章 申請及審核/貳-104 第五章 監督及管理/貳-105 第六章 附 則/貳-106 請願法(58.12.18)/貳-107 訴願法(101.6.27) 第一章 總 則/貳-108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貳-111 第三章 訴願程序/貳-111 第四章 再審程序/貳-115 第五章 附 則/貳-116 行政訴訟法(107.6.13) 第一編 總 則/貳-117 第一章 行政訴訟事件/貳-117 第二章 行政法院/貳-119 第三章 當事人/貳-120 第四章 訴訟程序/貳-123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貳-127 第一章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 訴訟程序/貳-127 第二章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簡易訴訟程序/貳-137 第三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程序/貳-139 第四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貳-140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貳141 第四編 抗告程序/貳-143 第五編 再審程序/貳-1

44 第六編 重新審理/貳-145 第七編 保全程序/貳-145 第八編 強制執行/貳-146 第九編 附 則/貳-146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103.6.18)/貳-147 國家賠償法(69.7.2)/貳-150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88.9.29) 第一章 總 則/貳-152 第二章 預算之編列與支付/貳-152 第三章 協 議/貳152 第四章 訴訟及強制執行/貳-154 第五章 附 則/貳-155 財政收支劃分法(88.1.25) 第一章 總 綱/貳-156 第二章 收 入/貳-156 第三章 支 出/貳-158 第四章 附 則/貳-159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05.12.28)/貳-1

60 稅捐稽徵法(106.6.14) 第一章 總 則/貳-163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 之保護/貳-165 第二章 納稅義務/貳-165 第三章 稽 徵/貳-165 第四章 行政救濟/貳-168 第五章 強制執行/貳-169 第六章 罰 則/貳-169 第七章 附 則/貳-171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02.1.7)/貳-172 地方稅法通則(91.12.11)/貳-174 所得稅法(107.2.7) 第一章 總 則/貳-176 第二章 綜合所得稅/貳-180 第三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貳-186 第四章 稽徵程序/貳-194 第五章 獎 懲/貳-201 第六章 附 則/貳-205 所

得稅法施行細則(107.6.29) 第一章 總 則/貳-207 第二章 綜合所得稅/貳-209 第三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貳-211 第四章 稽徵程序/貳-214 第五章 獎 懲/貳-218 第六章 附 則/貳-219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06.6.14) 第一章 總 則/貳-221 第二章 減免範圍/貳-222 第三章 稅 率/貳-224 第四章 稅額計算/貳-224 第五章 稽 徵/貳-226 第六章 罰 則/貳-228 第七章 附 則/貳-230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07.6.25) 第一章 總 則/貳-231 第二章 減免範圍/貳-232 第三章 稅額計算/貳-2

34 第四章 稽 徵/貳-236 第五章 罰 則/貳-238 第六章 附 則/貳-238 遺產及贈與稅法(106.6.14) 第一章 總 則/貳-239 第二章 遺產稅之計算/貳-242 第三章 贈與稅之計算/貳-243 第四章 稽徵程序/貳-244 第五章 獎 懲/貳-246 第六章 附 則/貳-246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106.6.13) 第一章 總 則/貳-248 第二章 遺產稅及贈與稅之 計算/貳-248 第三章 申報及通知/貳-249 第四章 估 價/貳-250 第五章 繳 納/貳-252 第六章 罰則及附則/貳-253 土地稅法(104.7.1) 第一章 總 則/貳-254

第二章 地價稅/貳-255 第三章 田 賦/貳-256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貳-257 第五章 稽徵程序/貳-261 第六章 罰 則/貳-262 第七章 附 則/貳-262 人民團體法(節錄)(100.6.15) 第一章 通 則/貳-263 第二章 設 立/貳-263 第三章 會 員(略)/貳-264 第四章 職 員/貳-264 第五章 會 議/貳-264  第六章 經 費(略)/貳-265 第七章 職業團體(節錄)/貳-265 第八章 社會團體(節錄)/貳-265 第九章 政治團體/貳-265 第十章 監督與處罰(節錄)/貳-266 第十一章 附 則/貳-266 政黨法(106.12.6)

第一章 總 則/貳-268 第二章 政黨之設立/貳-268 第三章 政黨之組織及活動/貳-269 第四章 政黨之財務/貳-270 第五章 政黨之處分、解散及 合併/貳-270 第六章 罰 則/貳-271 第七章 附 則/貳-272 集會遊行法(91.6.26)/貳-273 社會秩序維護法(105.6.1) 第一編 總 則/貳-276 第一章 法 例/貳-276 第二章 責 任/貳-276 第三章 處 罰/貳-277 第四章 時 效/貳-278 第二編 處罰程序/貳-278 第一章 管 轄/貳-278 第二章 調 查/貳-278 第三章 裁 處/貳-279 第四章 執 行/貳-279 第五章 救

 濟/貳-280 第三編 分 則/貳-280 第一章 妨害安寧秩序/貳-280 第二章 妨害善良風俗/貳-282 第三章 妨害公務/貳-283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貳-283 第四編 附 則/貳-284 警察職權行使法(100.4.27) 第一章 總 則/貳-285 第二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貳-285 第三章 即時強制/貳-287 第四章 救 濟/貳-288 第五章 附 則/貳-28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07.6.13) 第一章 總 則/貳-290 第二章 汽 車/貳-292 第三章 慢 車/貳-304 第四章 行 人/貳-305 第五章 道路障礙/貳-306 第六章 附 則/

貳-306   環境影響評估法(92.1.8) 第一章 總 則/貳-309 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貳-309 第三章 罰 則/貳-311 第四章 附 則/貳-312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104.7.1) 第一章 總 則/貳-313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貳-314 第三章 減量對策/貳-316 第四章 教育宣導與獎勵/貳-317 第五章 罰 則/貳-318 第六章 附 則/貳-318 土地法(100.6.15) 第一編 總 則/貳-319 第一章 法 例/貳-319 第二章 地 權/貳-319 第三章 地權限制/貳-319 第四章 公有土地/貳-320 第五章 地權調整/貳-321 第二

編 地 籍/貳-321 第一章 通 則/貳-321 第二章 地籍測量/貳-322 第三章 土地總登記/貳-323 第四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貳-324 第三編 土地使用/貳-325 第一章 通 則/貳-325 第二章 使用限制/貳-326 第三章 房屋及地基租用/貳-326 第四章 耕地租用/貳-327 第五章 荒地使用/貳-328 第六章 土地重劃/貳-328 第四編 土地稅/貳-329 第一章 通 則/貳-329 第二章 地價及改良物價/貳-329 第三章 地價稅/貳-330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貳-331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稅/貳-331 第六章 土地稅之減免/貳-331 第七章 欠 稅

/貳-332 第五編 土地徵收/貳-332 第一章 通 則/貳-332 第二章 徵收程序/貳-334 第三章 徵收補償/貳-335 土地法施行法(100.6.15) 第一編 總 則/貳-336 第二編 地 籍/貳-336 第三編 土地使用/貳-337 第四編 土地稅/貳-338 第五編 土地徵收/貳-338 土地登記規則(106.2.14) 第一章 總 則/貳-340 第二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貳-341 第三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貳-342 第四章 總登記/貳-347 第五章 標示變更登記/貳-349 第六章 所有權變更登記/貳-349 第七章 他項權利登記/貳-351 第八章 繼承登記/貳

-353 第九章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貳-354 第十章 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貳-355 第十一章 塗銷登記及消滅 登記/貳-356 第十二章 其他登記/貳-356 第十三章 附 則/貳-357 土地徵收條例(101.1.4) 第一章 總 則/貳-358 第二章 徵收程序/貳-359 第三章 徵收補償/貳-362 第四章 區段徵收/貳-363 第五章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貳-365 第六章 附 則/貳-366 全民健康保險法(106.11.29) 第一章 總 則/貳-368 第二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 投保單位/貳-369 第三章 保險財務/貳-370 第四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貳-371 第五

章 保險給付/貳-373 第六章 醫療費用支付/貳-375 第七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貳-376 第八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貳-377 第九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 蒐集、查閱/貳-377 第十章 罰 則/貳-378 第十一章 附 則/貳-378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107.5.21) 第一章 總 則/貳-380 第二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貳-380 第三章 保險財務及保險費之 計繳/貳-384 第四章 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 支付/貳-386 第五章 罰 則/貳-387 第六章 附 則/貳-387 勞動基準法(107.1.31) 第一章 總 則/貳-388 第二章 勞動契約/貳-389 第三

章 工 資/貳-391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貳-392 第五章 童工、女工/貳-394 第六章 退 休/貳-395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貳-395 第八章 技術生/貳-396 第九章 工作規則/貳-397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貳-397 第十一章 罰 則/貳-397 第十二章 附 則/貳-398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07.2.27) 第一章 總 則/貳-400 第二章 勞動契約/貳-400 第三章 工 資/貳-401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貳-402 第五章 童工、女工/貳-403 第六章 退 休/貳-403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貳-404 第八章 技術生/貳-404

第九章 工作規則/貳-404 第十章 監督及檢查/貳-405 第十一章 附 則/貳-405 性別工作平等法(105.5.18) 第一章 總 則/貳-406 第二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貳-407 第三章 性騷擾之防治/貳-407 第四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貳-407 第五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貳-408 第六章 罰 則/貳-409 第七章 附 則/貳-409 勞資爭議處理法(106.1.18)   第一章 總 則/貳-410 第二章 調 解/貳-410 第三章 仲 裁/貳-412 第四章 裁 決/貳-414 第五章 爭議行為/貳-415 第六章 訴訟費用之暫減及 強制執行之裁定/貳-416 第七章 

罰 則/貳-416 第八章 附 則/貳-416 長期照顧服務法(106.1.26) 第一章 總 則/貳-417 第二章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貳-418 第三章 長照人員之管理/貳-419 第四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貳-420 第五章 接受長照服務者 之權益保障/貳-422 第六章 罰 則/貳-422 第七章 附 則/貳-423 勞工保險條例(104.7.1) 第一章 總 則/貳-425 第二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 被保險人/貳-425 第三章 保險費/貳-426 第四章 保險給付/貳-428 第五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貳-436 第六章 罰 則/貳-436 第七章 附 則/貳-436 勞工退休金條

例(105.11.16) 第一章 總 則/貳-438 第二章 制度之適用與銜接/貳-438 第三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 請領/貳-440 第四章 年金保險/貳-442 第五章 監督及經費/貳-443 第六章 罰 則/貳-443 第七章 附 則/貳-444 公務人員任用法(104.6.17)/貳-445 公務員服務法(89.7.19)/貳-452 公務人員保障法(106.6.14) 第一章 總 則/貳-454 第二章 實體保障/貳-454 第三章 復審程序/貳-456 第四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貳-460 第五章 調處程序/貳-461 第六章 執 行/貳-462 第七章 再審議/貳-462 第八

章 附 則/貳-463 公務人員考績法(96.3.21)/貳-464 公務員懲戒法(104.5.20) 第一章 通 則/貳-467 第二章 懲戒處分/貳-468 第三章 審判程序/貳-470 第四章 再 審/貳-474 第五章 執 行/貳-475 第六章 附 則/貳-476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6.8.9)   第一章 總 則/貳-477 第二章 退 休/貳-480 第三章 撫 卹/貳-487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 保障及變更/貳-490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貳-494 第六章 附 則/貳-49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3.11.26)/貳-497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107.6.13)/貳-499 公務人員協會法(95.5.17)/貳-502 教師法(103.6.18) 第一章 總 則/貳-508 第二章 資格檢定與審定/貳-508 第三章 聘 任/貳-508 第四章 權利義務/貳-510 第五章 待 遇/貳-511 第六章 進修與研究/貳-511 第七章 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及保險/貳-511 第八章 教師組織/貳-511 第九章 申訴及訴訟/貳-511 第十章 附 則/貳-512 公平交易法(106.6.14) 第一章 總 則/貳-513 第二章 限制競爭/貳-513 第三章 不公平競爭/貳-516 第四章 調查及裁處程序/貳-517 第五章

 損害賠償/貳-518 第六章 罰 則/貳-518 第七章 附 則/貳-519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04.7.2)/貳-521 參、民法及其相關法規 民法 第一編 總則(104.6.10) 第一章 法 例/參-1 第二章 人/參-1 第三章 物/參-5 第四章 法律行為/參-6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參-9 第六章 消滅時效/參-9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參-11 民法總則施行法(104.6.10)/參-13 民法 第二編 債(99.5.26) 第一章 通 則/參-15 第二章 各種之債/參-30 民法債編施行法(98.12.30)/參-61   民法 第三編 物權(101.6.13) 第一章

 通 則/參-64 第二章 所有權/參-65 第三章 地上權/參-72 第四章 (刪除)/參-74 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參-74 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參-75 第六章 抵押權/參-75 第七章 質 權/參-80 第八章 典 權/參-82 第九章 留置權/參-84 第十章 占 有/參-85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99.2.3)/參-88 民法 第四編 親屬(104.1.14) 第一章 通 則/參-91 第二章 婚 姻/參-91 第三章 父母子女/參-98 第四章 監 護/參-102 第五章 扶 養/參-104 第六章 家/參-105 第七章 親屬會議/參-106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101.12.26

)/參-107 民法 第五編 繼承(104.1.14)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參-109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參-110 第三章 遺 囑/參-113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02.1.30)/參-117 消費者保護法(104.6.17) 第一章 總 則/參-119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參-120 第三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參-123 第四章 行政監督/參-123 第五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參-124 第六章 罰 則/參-126 第七章 附 則/參-127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04.12.31) 第一章 總 則/參-128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參-128 第三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參-129 第四章 行

政監督/參-129 第五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參-129 第六章 罰 則/參-130 第七章 附 則/參-130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5.12.28) 第一章 總 則/參-131 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參-131 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參-132 第三章之一 罰 則/參-135 第四章 附 則/參-136 財團法人法(107.8.1) 第一章 總 則/參-137 第二章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參-147 第三章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參-150 第四章 附 則/參-15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5.11.16) 第一章 總 則/參-159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參-159 第三章 管理組

織/參-162 第四章 管理服務人/參-165 第五章 罰 則/參-165 第六章 附 則/參-16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94.11.16)/參-168 動產擔保交易法(96.7.11) 第一章 總 則/參-170 第二章 動產抵押/參-171 第三章 附條件買賣/參-171 第四章 信託占有/參-172 第五章 (刪除)/參-173 第六章 附 則/參-173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104.12.17)/參-174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99.5.26) 第一章 通 則/參-176 第二章 權利主體/參-176 第三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參-177 第四章 債/參-177 第五章

 物 權/參-178 第六章 親 屬/參-179 第七章 繼 承/參-179 第八章 附 則/參-180 人工生殖法(節錄)(107.1.3)/參-181 肆、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107.6.13) 第一編 總 則/肆-2 第一章 法 院/肆-2 第二章 當事人/肆-5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及訴訟費用/肆-/9 第四章 訴訟程序/肆-15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肆-26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肆-26 第二章 調解程序/肆-41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肆-44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肆-46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肆-48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肆-48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肆-51 第四編 抗告程序/肆-53 第五編 再審程序/肆-54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 訴訟程序/肆-56 第六編 督促程序/肆-57 第七編 保全程序/肆-58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肆-61 第九編 (刪除)/肆-63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107.6.13)/肆-64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06.6.15)/肆-66 家事事件法(104.12.30)/肆-88   第一編 總 則/肆-88 第二編 調解程序/肆-97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肆-101 第一章 通 則/肆-102 第二章 婚姻事件程序/肆-108 第三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肆-110 第四章 繼承訴訟事件/肆-

113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肆-114 第一章 通 則/肆-114 第二章 婚姻非訟事件/肆-120 第三章 親子非訟事件/肆-123 第四章 收養事件/肆-125 第五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肆-127 第六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肆-128 第七章 繼承事件/肆-129 第八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肆-133 第九章 宣告死亡事件/肆-134 第十章 監護宣告事件/肆-136 第十一章 輔助宣告事件/肆-139 第十二章 親屬會議事件/肆-141 第十三章 保護安置事件/肆-142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肆-142 第一章 通 則/肆-142 第二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 執行/肆-143

第三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 交往之執行/肆-145 第六編 附 則/肆-145 強制執行法(107.6.13) 第一章 總 則/肆-147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 執行/肆-152 第三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 之執行/肆-163 第四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 請求權之執行/肆-163 第五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肆-164 第六章 附 則/肆-164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07.6.15)/肆-165 破產法(107.6.13) 第一章 總 則/肆-181 第二章 和 解/肆-181 第三章 破 產/肆-184 第四章 罰 則/肆-189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01.12.26) 第一

章 總 則/肆-191 第二章 更 生/肆-195 第三章 清 算/肆-200 第四章 附 則/肆-205 提存法(96.12.12)/肆-208 非訟事件法(107.6.13) 第一章 總 則/肆-212 第二章 民事非訟事件/肆-216 第三章 登記事件/肆-218 第四章 (刪除)/肆-220 第五章 商事非訟事件/肆-220   第六章 附 則/肆-222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102.6.19)/肆-223 公證法(98.12.30) 第一章 總 則/肆-225 第二章 公證人/肆-226 第三章 公 證/肆-230 第四章 認 證/肆-233 第五章 公證費用/肆-233 第六章 公

 會/肆-235 第七章 罰 則/肆-236 第八章 附 則/肆-237 公證法施行細則(97.7.23) 第一章 總 則/肆-238 第二章 法院公證處/肆-240 第三章 民間公證人/肆-240 第四章 收件簿及登記簿/肆-242 第五章 關於公證書強制執行 事項之規定/肆-243 第六章 公證、認證之程序/肆-243 第七章 關於親屬事件公證之 特別規定/肆-245 第八章 關於遺囑事件之特別 規定/肆-246 第九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 規定/肆-246 第十章 公證費用/肆-247 第十一章 地區公證人公會/肆-248 第十二章 附 則/肆-248 仲裁法(104.12.2) 第一章

 仲裁協議/肆-250 第二章 仲裁庭之組織/肆-250 第三章 仲裁程序/肆-252 第四章 仲裁判斷之執行/肆-253 第五章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肆-253 第六章 和解與調解/肆-254 第七章 外國仲裁判斷/肆-254 第八章 附 則/肆-255 鄉鎮市調解條例(98.12.30)/肆-256 伍、商事法及其相關法規 公司法(107.8.1) 第一章 總 則/伍-2 第二章 無限公司/伍-8 第三章 有限公司/伍-12 第四章 兩合公司/伍-15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伍-16 第六章 (刪除)/伍-60 第六章之一 關係企業/伍-60 第七章 外國公司/伍-61 第八章 公司之登記

及認許/伍-63 第九章 附 則/伍-65 有限合夥法(104.6.24)   第一章 總 則/伍-66 第二章 登 記/伍-67 第三章 營 運/伍-68 第四章 外國有限合夥/伍-71 第五章 罰 則/伍-71 第六章 附 則/伍-71 金融控股公司法(107.1.31) 第一章 總 則/伍-72 第二章 轉換及分割/伍-75 第三章 業務及財務/伍-78 第四章 監 督/伍-81 第五章 罰 則/伍-82 第六章 附 則/伍-84 金融機構合併法(104.12.9)/伍-86 銀行法(107.1.31) 第一章 通 則/伍-89 第二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 停業、解散/伍-96 第三章 

商業銀行/伍-99 第四章 (刪除)/伍-101 第五章 專業銀行/伍-101 第六章 信託投資公司/伍-102 第七章 外國銀行/伍-104 第八章 罰 則/伍-104 第九章 附 則/伍-108 證券交易法(107.4.25) 第一章 總 則/伍-109 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 發行、私募及買賣/伍-113 第三章 證券商/伍-119 第四章 證券商同業公會/伍-122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伍-122 第五章之一 外國公司/伍-128 第六章 仲 裁/伍-129 第七章 罰 則/伍-129 第八章 附 則/伍-133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101.11.23)/伍-134   金融資產證券

化條例(103.6.4) 第一章 總 則/伍-137 第二章 特殊目的信託/伍-138 第三章 特殊目的公司/伍-143 第四章 信用評等及信用增強/伍-148 第五章 監 督/伍-149 第六章 罰 則/伍-149 第七章 附 則/伍-15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6)   第一章 總 則/伍-152 第二章 不動產投資信託/伍-153 第三章 不動產資產信託/伍-158 第四章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 及轉讓、受益人會議/伍-160 第五章 稅捐及相關事項/伍-161 第六章 行政監督/伍-162 第七章 罰 則/伍-162 第八章 附 則/伍-164 期貨交易法(107.1.31)

第一章 總 則/伍-165 第二章 期貨交易所/伍-165 第三章 期貨結算機構/伍-169 第四章 期貨業/伍-170 第五章 同業公會/伍-172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伍-172 第七章 仲 裁/伍-174 第八章 罰 則/伍-174 第九章 附 則/伍-176 信託法(98.12.30) 第一章 總 則/伍-177 第二章 信託財產/伍-177 第三章 受益人/伍-177 第四章 受託人/伍-178 第五章 信託監察人/伍-180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伍-181 第七章 信託關係之消滅/伍-181 第八章 公益信託/伍-181 第九章 附 則/伍-18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

06.12.27) 第一章 總 則/伍-183 第二章 健全住宅租賃關係/伍-183 第三章 租賃住宅服務業/伍-185 第四章 罰 則/伍-188 第五章 附 則/伍-189 信託業法(107.1.31) 第一章 總 則/伍-190 第二章 設立及變更/伍-191 第三章 業 務/伍-191 第四章 監 督/伍-193 第五章 公 會/伍-195 第六章 罰 則/伍-195 第七章 附 則/伍-197 貿易法(102.12.11)/伍-198 第一章 總 則/伍-198 第二章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伍-198 第三章 貿易推廣與輔導/伍-201 第四章 罰 則/伍-202 第五章 附 則/伍

-203 企業併購法(104.7.8) 第一章 總 則/伍-204 第二章 合併、收購及分割/伍-208 第三章 租稅措施/伍-214 第四章 金融措施/伍-216 第五章 公司重整之組織再造/伍-216 第六章 附 則/伍-216 商業登記法(105.5.4)/伍-217   商業會計法(103.6.18) 第一章 總 則/伍-220 第二章 會計憑證/伍-221 第三章 會計帳簿/伍-221 第四章 財務報表/伍-222 第五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伍-222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伍-223 第七章 損益計算/伍-224 第八章 決算及審核/伍-224 第九章 罰 則/伍-225 第十章 附

 則/伍-226 票據法(76.6.29)   第一章 通 則/伍-227 第二章 匯 票/伍-228 第三章 本 票/伍-235 第四章 支 票/伍-235 第五章 附 則/伍-236 票據法施行細則(75.12.30)/伍-238 海商法(98.7.8)   第一章 通 則/伍-239 第二章 船 舶/伍-239 第三章 運 送/伍-241 第四章 船舶碰撞/伍-246 第五章 海難救助/伍-246 第六章 共同海損/伍-246 第七章 海上保險/伍-248 第八章 附 則/伍-249 船舶法(節錄)(99.12.8) 第一章 通 則/伍-250 第二章 船舶國籍證書/伍-251 第三章 

船舶檢查/伍-252 第四章 船舶丈量/伍-254 第五章 船舶載重線/伍-254 第六章 客 船(略)/伍-255 第七章 遊 艇/伍-255 第八章 小 船(略)/伍-256 第九章 驗船機構及驗船師/伍-256 第十章 罰 則/伍-257 第十一章 附 則/伍-258 保險法(107.6.13)   第一章 總 則/伍-259 第二章 保險契約/伍-262 第三章 財產保險/伍-264 第四章 人身保險/伍-266 第五章 保險業/伍-269 第六章 附 則/伍-286 保險法施行細則(97.6.13)/伍-28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05.1.6) 第一章 總 則/伍-289 第二章

 保險契約/伍-290 第三章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 基金/伍-293 第四章 保險業之監理/伍-293 第五章 罰 則/伍-294 第六章 附 則/伍-295 著作權法(105.11.30) 第一章 總 則/伍-296 第二章 著 作/伍-297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伍-297 第四章 製版權/伍-303 第四章之一 權利管理電子 資訊/伍-303 第五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 委員會/伍-304 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伍-304 第六章之一 網路服務提供者 之民事免責事由/伍-306 第七章 罰 則/伍-307 第八章 附 則/伍-309 專利法(106.1.18)

第一章 總 則/伍-311 第二章 發明專利/伍-313 第三章 新型專利/伍-324 第四章 設計專利/伍-326 第五章 附 則/伍-329 商標法(105.11.30) 第一章 總 則/伍-331 第二章 商 標/伍-332 第三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 及團體商標/伍-339 第四章 罰 則/伍-340 第五章 附 則/伍-34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3.6.4) 第一章 總 則/伍-343 第二章 民事訴訟/伍-343 第三章 刑事訴訟/伍-345 第四章 行政訴訟/伍-346 第五章 附 則/伍-346 營業秘密法(102.1.30)/伍-348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91.

6.12) 第一章 總 則/伍-350 第二章 登記之申請/伍-350 第三章 電路布局權/伍-351 第四章 侵害之救濟/伍-352 第五章 附 則/伍-353 陸、刑法及其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107.6.13) 第一編 總 則/陸-1 第一章 法 例/陸-1 第二章 刑事責任/陸-3 第三章 未遂犯/陸-4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陸-5 第五章 刑/陸-5 第五章之一 沒 收/陸-6 第五章之二 易 刑/陸-8 第六章 累 犯/陸-9 第七章 數罪併罰/陸-10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陸-10 第九章 緩 刑/陸-11 第十章 假 釋/陸-12 第十一章 時 效/陸-13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陸-13 第二編 分 則/陸-15 第一章 內亂罪/陸-15 第二章 外患罪/陸-15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陸-16 第四章 瀆職罪/陸-16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陸-18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陸-18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陸-19 第八章 脫逃罪/陸-19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陸-20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陸-20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陸-20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陸-24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陸-25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陸-25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陸-26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陸-27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陸-28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

及家庭罪/陸-28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 墳墓屍體罪/陸-29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陸-29 第二十章 鴉片罪/陸-30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陸-31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陸-31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陸-31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陸-32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陸-33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陸-34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 信用罪/陸-35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陸-36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陸-36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陸-3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陸-38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 重利罪/陸-38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 勒贖罪/陸-39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陸-40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陸-40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陸-40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05.6.22)/陸-42 陸海空軍刑法(106.4.19) 第一編 總 則/陸-45 第二編 分 則/陸-45 第一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陸-45 第二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陸-47 第三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陸-48 第四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陸-49 第五章 其他軍事犯罪/陸-49 第三編 附 則/陸-5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07.1.3)/陸-52 懲治走私條例(101.6.13)/陸-54 貪污治罪條例(105.6.22)/陸-56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104.5.20)/陸-59 洗

錢防制法(105.12.28)/陸-60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6.6.14)/陸-6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6.6.14)/陸-6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04.12.23)/陸-77 性騷擾防治法(98.1.23) 第一章 總 則/陸-83 第二章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陸-83 第三章 申訴及調查程序/陸-84 第四章 調解程序/陸-84 第五章 罰 則/陸-85 第六章 附 則/陸-8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7.1.3) 第一章 總 則/陸-86 第二章 救援及保護/陸-86 第三章 安置及服務/陸-87 第四章 罰 則/陸-90 第五章 附 則/陸-92 家庭暴力防治法(

104.2.4) 第一章 通 則/陸-93 第二章 民事保護令/陸-94 第三章 刑事程序/陸-97 第四章 父母子女/陸-99 第五章 預防與處遇/陸-99 第六章 罰 則/陸-101 第七章 附 則/陸-102 柒、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106.11.16) 第一編 總 則/柒-2 第一章 法 例/柒-2 第二章 法院之管轄/柒-2 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柒-3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柒-4 第五章 文 書/柒/7 第六章 送 達/柒-9 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柒-9 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柒-10 第九章 被告之訊問/柒-13 第十章 被告之羈押/柒-14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柒-19 第十二章 證 據/柒-22 第十三章 裁 判/柒-32 第二編 第一審/柒-32 第一章 公 訴/柒-32 第二章 自 訴/柒-43 第三編 上 訴/柒-45 第一章 通 則/柒-45 第二章 第二審/柒-46 第三章 第三審/柒-47 第四編 抗 告/柒-50 第五編 再 審/柒-52 第六編 非常上訴/柒-54 第七編 簡易程序/柒-55 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柒-56 第七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柒-57 第八編 執 行/柒-61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柒-63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106.4.26)/柒-67 刑事妥速審判法(103.6.4)/柒-69 法院

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07.1.18)/柒-74 軍事審判法(103.6.4) 第一編 總 則/柒-100 第一章 法 例/柒-100 第二章 軍法人員/柒-100 第三章 軍事法院/柒-101 第四章 軍事檢察署/柒-103 第五章 軍法人員之迴避/柒-104 第六章 辯護人及輔佐人/柒-105 第七章 文書、送達、期日及期間/柒-106 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柒-106 第九章 被告之訊問及羈押/柒-108 第十章 搜索及扣押/柒-109 第十一章 證 據/柒-110 第十二章 裁 判/柒-111 第二編 初 審/柒-111 第一章 偵 查/柒-111 第二章 起 訴/柒-1

12 第三章 審 判/柒-112 第三編 上 訴/柒-114 第四編 抗 告/柒-116 第五編 再 審/柒-117 第六編 非常上訴/柒-118 第七編 執 行/柒-118 第八編 附 則/柒-119 少年事件處理法(94.5.18) 第一章 總 則/柒-120 第二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柒-120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柒-121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柒-127 第五章 附 則/柒-128 羈押法(99.5.26)/柒-130 提審法(103.1.8)/柒-13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07.5.23)/柒-135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104.12.30)/柒-141 證人保護法(107.6.

13)/柒-146 監獄行刑法(99.5.26) 第一章 通 則/柒-150 第二章 收 監/柒-150 第三章 監 禁/柒-151 第四章 戒 護/柒-151 第五章 作 業/柒-152 第六章 教 化/柒-153 第七章 給 養/柒-153 第八章 衛生及醫治/柒-153 第九章 接見及通信/柒-154 第十章 保 管/柒-154 第十一章 賞罰及賠償/柒-155 第十二章 假 釋/柒-155 第十三章 釋放及保護/柒-156 第十四章 死 亡/柒-156 第十五章 死刑之執行/柒-156 第十六章 附 則/柒-156 刑事補償法(100.7.6)/柒-158 捌、法律倫理 法官法(10

0.7.6) 第一章 總 則/捌-1 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捌-1 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捌-4 第四章 法官會議/捌-5 第五章 法官評鑑/捌-5 第六章 法官之保障/捌-7 第七章 職務法庭/捌-8 第八章 法官之給與/捌-10 第九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捌-12 第十章 檢察官/捌-13 第十一章 附 則/捌-16 法官守則(88.12.18)/捌-17 法官倫理規範(101.1.5)/捌-18 檢察官倫理規範(101.1.4)/捌-20 律師法(99.1.27)/捌-22 律師倫理規範(98.9.19)/捌-28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99.7.30)/捌-32 玖、附 錄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彙編/玖-1   序言   歲月不居,時節如流!轉瞬間,新世紀已悄然來臨。元照出版公司懷抱出世之精神,為實踐淑世理想,孜忔不輟貢獻心力於專業法學出版事業忽焉已歷經數載。   法律規範廣涉現代人生活之各個領域,其影響之深遠實無待縷述。惟綜觀坊間俯拾可得之六法全書,收錄條文雖包羅甚廣,然在設計上未盡妥善顧及讀者查閱效率,內容上亦不無流於龐雜之憾!是故,如何知所取捨,避免因篇幅冗贅,導致使用者檢索、引述上之繁瑣或不便,誠係輯纂法典者首應奉行不渝的圭臬。   有鑑於此,元照出版公司乃多方考量法律系學生、實務工作者、學術研究者及廣大民眾使用上的實際需求,兼顧「大六法全書」的完

整性與「小六法」的便利性,編纂此部詳盡又切合實用的《月旦簡明六法》,祈使國人針對一般常用法令,均能藉本書得其索解。   本書特色,請讀者詳參「凡例」所作之說明。我們深刻瞭解「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這句至理名言的真諦,也期待國人在本書的每一頁、每一處,字字句句體察我們的認真、努力與信心!  

山坡地工程開發成本結構查估與統計分析 研究 -以基隆某山坡地開發案為例

為了解決土地丈量費用的問題,作者林雨辰 這樣論述:

依據水土保持法的廣義山坡地定義,臺灣地區的山坡地面積廣達264萬公頃,約佔臺灣土地總面積的 75%。為經濟發展利益,平地面積使用逐漸不足,山坡地成為都市擴張及土地開發延伸之主要地區。政府為管制山坡地開發,律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管制山坡地開發行為,增加山坡地設施防洪治災相關設計,因此山坡地開發整體成本大幅提升。本研究屬於山坡地區域已完成工程項目之施工費用價值研究,透過基隆某山坡地工程案例(基地範疇面積約為 28,165.67m2,基地整體平均坡度為 37.31%),核算山坡地開發工程之單位面積工程價值。施工價值擬採用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方式進行估算作業。研究

中採量化取向的個案研究法 (case study),並納入工程界之施工發包模式總價發包模式及工料分離發包模式,本研究同步納入研究比較,透過實際案例的資料蒐集與現場山坡地水保設施構造之尺寸丈量查估,探討在限定坡度情境下,山坡地開發為建築用地所需之工項價值與相關成本。統計資料顯示以整體平均坡度為 37.31%之研究案例,直接施工成本中擋土結構佔比 63.7%最高,排水滯洪設施佔比 21.8%次高。 將所有成本合併統計研究,以總價發包模式總體成本以分項比率來看,直接成本、施工間接成本、規劃設計監造管理及利息依序各為 73.43%、 10.85%、 7.67%及 8.05%。查估研究結 果包含規劃設計

施工管理之直間接總體價值為 7,2540.292萬元 (方法一組合單價法 )及65,988.720萬元 (方法二基本單價法 )。研究統計結果表示以北台灣地區,山坡地開發整地總體造價約在 2342.88至 2575.49萬/公頃之間,其中直接施工成本則約在 1713.01至 1891.25萬/公頃之間。相關數據可以作為後續山坡地開發業者成本估算、規劃設計或財務規劃業者之參考。

生命結業式:一本幫助家人及自己面對臨終、做好後事準備的實用手冊

為了解決土地丈量費用的問題,作者臉譜編輯室企畫製作 這樣論述:

◎國內第一本從臨終到往生的生命結業式實用圖解事典。◎用圖解(插畫)方式介紹各種殯葬流程、用品、靈堂布置以及相關行政手續的申請。◎內附8幅特別繪製、詮釋生命的溫馨彩圖◎孫越、曾昭旭、呂應鐘、鈕則誠教授、單國璽天主教樞機主教等人真誠推薦 你曾經因為來不及跟家人討論後事而感到遺憾?你曾經經歷或看到好友在悲痛之餘還要為繁雜後事傷神?你希望能為自己或家人從容如願的準備好生命結業式? 沒有人可以選擇來的方式,但是卻可以規畫走的身影!在歸零之前,我們已經做好準備。  太多人在處理親人或摯友的後事時,帶著深深的遺憾。為了不讓自責繼續發生,為了讓家人或自己可以依照個人所願的方式跟大家告別,為了在悲痛之餘還能從容

順利處理完所有相關行政事宜,以及隨著社會的開放,單身人口、少子化、老年社會來臨的趨勢,身為開明的現代人,需要一本了解如何妥善選擇、處理生命結業式的工具書,以幫助自己及家人從容完善的打理好身後事。   本書除了介紹人往生後應該辦理哪些行政手續、如何妥善面對遺產繼承、保護自身權益……,也包括土葬、火葬、樹葬、海葬的方式,道教、佛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的殯葬禮俗,以及如何選擇葬儀公司、簽訂生前契約注意事項,另外還有殯葬用品介紹與參加喪禮應注意的禮儀。最後蒐錄了提供器官/大體捐贈管道、寵物葬禮相關訊息、死亡登記相關項目,以及殯葬作業相關申請表格範例等,是一本相當實用的工具書。 聽聽他們的生命觀專文一:生

命竟然如此簡單 ~ 呂應鐘教授 專文二:有盼望的結束式 ~ 孫越先生 專文三:死亡問題本質上是生命問題 ~ 曾昭旭教授  Chapter 1 從歸零那刻開始A往生後該做的事 B如何妥善處理遺產繼承問題 C贈與稅和遺產稅 D訂立有效遺囑  Chapter 2 各宗教的殯葬禮俗A道教殯葬禮儀習俗篇B佛教殯葬禮儀習俗篇C基督教殯葬禮儀習俗篇D天主教殯葬禮儀習俗篇 Chapter 3後事該委託誰A如何選擇B過來人經驗談C預防殯葬糾紛的七個注意事項 Chapter 4 殯葬用品與相關禮儀A認識殯葬用品B參加喪禮的禮節 【附錄】.寵物葬禮.殯葬管理單位.台北市殯葬管理處殯葬設施使用申請書.台北市殯葬管理處

數灑葬申請書.死亡登記項目.大體、器官捐贈單位 生命竟然如此簡單   2000年8月21日是我生命中最重大轉折的一天。   當天上午去醫院看檢驗報告,醫師告訴我罹患了「鼻腔淋巴癌」,必須住院治療,一時我腦袋全空。帶著生平第一次落寞的心情,拖著腳步走出醫院,看著灰藍的天空,實在不知如何是好。 在回家的路上,我的思緒極亂,宛如在什麼都沒準備的情況下就要到另一個地方,總是覺得那麼不對頭。回到家,家人都上班去了,空蕩蕩的屋子,一個人坐在沙發上沉思,想到住院後經過詳細檢查,不知醫生會怎麼說?說我還有三個月或半年?或說只要做個治療就會好轉?或真的是誤診?不知道。   於是開始想到遺產處理的事:現在的房

子雖在自己名下,到時候就讓太太、兒子處理吧;汽車、電腦、手機等當然就交給兒子們了,讓他們拿去用;家中以及放在學校研究室的藏書不少,就捐給學校圖書館,或是請學校找個小房間,在門口掛個「呂應鐘老師紀念圖書室」吧。   想到這裡,就想不出還有什麼可以交代安排的事情,努力地想,還是想不出有什麼重要的。似乎人生一下子好像變得很簡單,屈屈數件就解決完畢,那為何每個人整天都在忙碌?到底在忙些什麼?我不在世了,執教的學校再找一位老師就是了;任何一位大企業家過世了,他的企業王國也不會垮掉。當年民族救星過世,全國民眾如喪考妣,台灣不但沒有動亂,之後反而發展得更快速。 有哪一個人的生命重如泰山?非要他不可?想到這裡

,搖搖頭,生命就是如此簡單嗎?突然,腦中閃現:「如果老天爺就是現在要我回去,我有什麼法子抗拒?我是不是應該認了呢?」想著想著,實在有點不甘心。 想到「不甘心」,突然,一陣豁達之情油然而起,我有什麼不甘心?自己不是在研究佛典嗎?佛家不是要人「看開」、「放下」,我自己正在用科學理論研究《心經》,不是說「五蘊皆空」、「不生不滅,不增不減」嗎?我的寫作計畫裡不是要寫一本《心經宇宙生命學》嗎?怎麼連自己都看不開、放不下? 於是,我抬起頭來,對自己說:「老天爺如果要我早點回去,我就回去!」因為生命就是如此的簡單,根本不算什麼!我一時體悟了,頓時就感覺到自己非常有魄力,浩氣十足,看開了一切,也放下了一切,心

情非常輕鬆。   自從有了「老天爺要我早點回去,我就回去」這樣的豪思之後,我整個心情完全開朗起來,我不怕了,既然腫瘤是長在自己體內,就要視它為自己的一份子,雖然它是帶有敵意的存在體內,想辦法吞噬我們,但是,我已經看開了,不怕它了。 想到多年前有位通靈者說我是「帶任務來的」,如果讓我親身體驗癌症治療之苦是我的任務之一,我當然就要努力去完成,不可對不起老天爺。也許這是老天爺的意思,要我   深入了解癌症,然後發揮多年寫作的功力,將自己治療的經驗寫下來,提供給其他罹癌的同胞參考,讓更多人能夠免於癌症的恐懼,甚至於克服腫瘤,恢復健康身體。 所以,生命真的很簡單,我只體會到生命輕如鴻毛,沒有重如泰山的感

覺,重點是:要把這一世的角色努力演好,就是如此簡單。面臨死亡事件時不用恐懼,因為老天爺都已經安排好了。 呂應鐘 中華殯葬教育學會副理事長 死亡問題本質上是生命問題   凡人都一定有過怕死的情緒,但死又是生命的必然終點,或早晚必然會發生的客觀事實,則怕死豈不就是一個無解的困惑了嗎?或說:希望可以不死,豈不就是一個永不會實現的虛妄願望了嗎? 其實,這困惑的癥結在於對所謂「死」有了不自覺的歧義。因為人們所怕的死,並不是指形軀肉身的銷亡(若然,就真的無解了),而是指人生未了的債務。   所以這樣說,乃是因為形軀之死絕對在人生的領域之外,是我們永不會有的經驗,也是我們永遠無所知的領域。對永無所知之事

,我們又有什麼資格對它起好惡迎拒之情呢?乃因在我們死前一剎那,都仍在生的狀態,自有生之事可做、該做。等真的兩腿一伸,呼吸、心跳、腦波停止,那已經完全與我無關了,我又有什麼懼怕可言呢?總之,人的所有情緒、所有問題,都是生的課題,與死無關。所以就連「怕死」的情緒與困惑,也該從生活中去找答案,而不必牽扯到死後的未知世界。 原來,人所怕的死,事實上是指我們以往生命史中所有失落經驗的總集合、總象徵。包括失落了錢財、名譽、權位、親人、健康,或做事不成功的失敗,或所願未遂的失望等等。這都構成了生命自我的打擊、挫折、受傷,這些創傷經驗遂構成生命史上的幽暗部分。   對這些打擊,我們最誠實、最剛健、最好的態度或

對應之道,就是立刻面對這創傷事實去做真誠的反省,找到心理受創的緣由(推到最後,無不是由人生觀、價值觀的偏差而來),湧現恍然有悟的智慧,從而療癒創傷、撤銷受創的假相,回復生命的健康與心靈的自信。若然,不只生命的幽暗被照明,更可以積極地成全生命自我的實現。人如果一直都能這樣剛健地活著,死亡的陰影、怕死的情緒是不會發生的,這可以說是釜底抽薪之道。   但事實上由於心理初受打擊時,難以避免的脆弱,人往往不能在第一時間就重整自我,而難免起逃避之心。總以為來日方長,以後再說,卻不知就此欠下人生的債務,而且日復一日,舊債未了,新債又生,重重累積,乃至稱債多不愁,實則已在心頭布下愈益沉重的陰影與負擔了。這負

擔沉重的情緒,即總稱為怕死。乃因若一旦面臨死亡迫近、來日無多的境況(例如得知罹患末期癌症),所有未了的債務都會霎時湧上心頭,讓人深感時不我與,遂自然生出不甘心就此死去的怕死之心。而人若真到此絕境,真的是很悲慘的,真的只餘最後的安慰(不要擔心,我們會替你了,或者上帝會赦免你)與勉勵(勇敢走這最後一程,我們會為你助唸)了。 所以,面對死亡問題,最好是未雨綢繆,趁年輕精神旺盛、心地清明之時,好好做人。凡事憑良心,有過就反省。當我們自 曾昭旭 淡江大學中文系教授 有盼望的結束式   若你曾參加過基督徒所舉行的安息禮拜或追思禮拜,就會有所感動。而且更會覺得我們的生命是有期盼的;因為參加安息禮拜的親友們

,會在哀傷中,藉著那些詩歌、慰詞、對逝者的感謝,以及傳道人根據《聖經》所講的信息,讓與會的人,在主裡都能受到了慰藉。知道那位曾與我們相親相愛的人,雖然是暫時離開了我們,但此時此刻的他早已安睡在耶穌的懷抱中。   基督信仰講的是「關係合好」。上帝愛每一個人,無論你是誰,無論我們的過去是如何,祂要我們在耶穌裡與祂合好,與他人和好,與自己合好,也就是要愛人如己。 日前,我去醫院回診的時候,那位在醫院裡工作的王姊妹,也是我多年為病人禱告的夥伴。她要我自己看過病後,隨她去關懷一位臨終的老人及她的家屬。   我們去了那間病房的那一床。這位病危的老人,是個自己在病床上向家人提出要找牧師為她受洗的臨終病患,

醫生已經通知她的孩子們,說老人家可能在這一半天就會走了,讓家人有心理準備。我即速的開始,對著帶氧氣面罩的老姊妹說話並為她禱告,求愛我們的主耶穌在這時刻與這一家人同在,請陪伴她們,安慰她們,賜平安給這個家庭。求主帶他們一起走過這段與親人哀傷告別的路程。我們感謝主已經赦免了這位老人家在過去有意與無意所犯過的罪,此刻有主耶穌陪伴著,暫時要與自己親愛的家人別離,請帶著老人家去那沒有苦痛、哀傷、流淚,而好得無比的地方。我以〈詩篇二十三篇〉,繼續為她們全家禱告,老人在我們有聲無聲的禱告中走完了她的一生。桌上的生理監視器發出了長長的聲音,螢幕上也出現了長長一條線。經驗告訴我們,老人家已結束了她肉體上的一切痛

。在場的每個人也都相信,老人家走了,老人的靈魂已安息在主耶穌的懷抱中。他日,在天上全家都能一起相聚,永永遠遠的相聚!這就是沒有盼望中的一種盼望,一種有確據的盼望。故此,我常用「論到睡了的人,我們不願弟兄們不知道,恐怕你們憂傷,像那些沒指望的人一樣。我們若信耶穌死而復活了,那已經在耶穌裡睡了的人,上帝也必將他與耶穌一同帶來……。」   《聖經》中的話,去安慰那些哀慟的人! 我有一份摯友為他的父親舉行追思禮拜的通知(訃聞)。文中除了敘述他與父親的深厚感情外,並寫著「……當時我站在他的床邊,陪他走完最後一段旅程。父親大去之前已臥病五個月,這樣的結束對他的肉體而言應該是一種解脫,對他的靈魂而言,更是一

次喬遷。……因為您是我尊敬的親朋師友,一向關懷我,所以我將這不幸的消息告訴您,如果時間方便,請參加○月○○日星期○下午四點半的追思禮拜……。」   這份文件保存了至少有二十年了,我將它夾在那本厚重的《聖經啟導本》中作為紀念。對朋友,對那位暫時離別的老人的紀念。 我年老之後,常需要去殯儀館向朋友送別。當然自己也會想到,總有那麼一天,自己也是會,躺在那裡,硬挺挺的,沒了知覺,靜靜地躺著,靜靜地,最後任人去火化,最後屬於物質的部分,無論是土葬、樹葬還是海葬,好像已經沒那麼重要了。可是我知道,在我要離開這世界上的一切的一切時,主耶穌除了會安慰我的家人、朋友及工作夥伴們外,也會張開祂的雙臂將我抱入祂的懷

中。因主就是愛的源頭,負責到底。我信! 孫越 終身義工 七個必須預防的殯葬糾紛面對生命大事,多一分關心,可以少一分日後的遺憾與無奈,千萬不要因為事情還沒有發生,或者朋友介紹的關係,而輕忽了自身或家屬的權益,讓殯葬糾紛在不了解的模糊地帶中產生。 為了管理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殯葬設施經營業,政府於民國91年7月17日公布施行殯葬管理條例,希望以符合環保、永續經營、創新升級、優質服務的精神來規範業者,同時符合公眾的需求尊嚴與利益。然而,法規的制定,往往會因為時代的變化,而衍生出與當下實況落差的問題,因此立法單位必須隨著社會的脈動,更新更貼近人民權益、公平原則的法令。在此之前建議民眾,要多了解現行的

法律規範,在法律規定不完善,抑或公權力未能嚴格執行的狀況下,盡可能的保護自身的權益。 以下針對幾種常見的殯葬糾紛提出說明,建議讀者在做臨終準備時,能多加留意。 私人墓地 1. 注意買到的權利範圍購買私人墓地,一般只會買到使用權,而沒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權,於是很容易產生糾紛,因為土地所有者,可能隨時會要求收回,而且賣方也可能只是原有土地的承租人或是共有人,不是土地的完全所有人。因此,建議購買私人墓地時,要清楚了解買到的權利範圍有哪些,包括是否可以永久使用,或者在一定年限就須遷移,以及簽約人是否為地主……等細節。2. 確定真正擁有的墓地面積可使用的墓地面積範圍,除了參考風水、地理師的說法,建議還是要

能有其他的丈量依據,以免因為買賣認知的差距,而影響後續要進行的事項,更何況這也關乎到價格的合理性。3. 了解墓地設施內容買賣墓地的費用,要確定包括的項目有哪些,例如地上設施費用(墓碑、墓地布置物……)是屬於外加還是內含、周圍栽種植物的種類和數量,以免之後到墓園祭拜時,發現和當初協定的內容不符,而造成困擾。 納骨塔 4. 留意選購的位置購買納骨塔時,除了要到現場確定選擇的位置,也要留意周遭的空間和環境,如果當初看中的就是寬敞、無遮敝的優點,或是有其他因素的位置考量,建議在訂定購買塔位契約時,就要註明清楚,以免因為塔位需求增多,或是未來時空條件的改變,影響直接或間接的權益。5. 了解塔位之外的費用

簽訂合約時,要明白支付費用的權益範圍包括哪些,管理費及未來的祭拜禮儀費用等是否涵蓋在內。 生前契約 6. 確定業者的交付信託情況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提供生前契約服務的業者,必須將75%的收費金額提撥信託,而且要在網路上公布,讓消費者可以查詢到自己繳交金額呈報信託的狀況,如發現信託的提撥金額和繳款比例不符,消費者就得向業者反應,以免影響之後的權益。生前契約的處理狀況,一般都是業者履行殯葬服務後,憑單據等證明文件向信託銀行請款,萬一發生業者因解散、清算、破產或撤銷設立登記等情況而無法履約時,銀行和法院會指定合適的代理人承受,或依結算日之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和原本業者所提供之最新提撥明細,在信託財產

餘額內,按比例分配給各生前契約買受人。另外,如果銀行和業者的信託方式,是採取「自益信託」,也就是信託專戶的受益人為業者本身,則表示業者有隨時終止信託的權利,在這部分,消費者要仔細評估、了解自身的相關權益。7. 要充分了解合約規則消費者在簽訂生前契約之前,可以先參閱內政部網站所提供的「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逐項了解契約範例中之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自身權益。面對多層次傳銷手法,更要注意其中的買賣,以免發生類似新聞報導的糾紛事件,白白浪費辛苦的血汗錢。

日治時期臺灣「汚物」處理之研究

為了解決土地丈量費用的問題,作者李佳卉 這樣論述:

明治28年(1895)臺灣依據馬關條約成為日本第一個海外殖民地,日軍接收臺灣之際,除了對抗臺灣人民以外,還要預防險惡的傳染病,因此總督府除了建立完善衛生行政機關、設置醫學校、醫院等,聘請爸爾頓設計下水道等衛生工程,並發布臺灣下水規則、臺灣家屋建築規則、臺灣污物掃除規則這三大衛生相關法則,將污物掃除正式納入法規一環。本論文探討方向有二:一從法規制訂到變遷之歷程及背景。從公文類纂切入分析臺灣制訂污物掃除規則的理由,比較各階段法條審議會對於污物處理、從事人員等不同的看法,進而討論日本與臺灣污物掃除施行細則之異同,分析法規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特色。二是污物掃除處理的實況。日治初期,地方官廳為了更加強

防疫措施,將民眾組成衛生組合,因此討論組合執行污物掃除的情況,之後臺灣施行地方自治及市制,污物掃除、處理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