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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測爭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松齡寫的 實用土地法精義(21版) 和楊松齡的 實用土地法精義(20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解釋函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樹狀查詢也說明:本案○○地號土地地籍圖重測成果既經貴府依法辦理撤銷在案,依前開行政程序法規定, ... 未決土地;且於撤銷重測成果,重新辦理地籍圖重測後亦似未發生界址爭議情形。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土地重測爭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姜世明所指導 華奕超的 非訟事件訴訟化之事件類型與法理適用 (2020),提出因為有 訟爭性、嚴格證明、非訟事件訴訟化、聽審權、當事者權、闡明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重測爭議的解答。

最後網站屏東地籍重測車城出現多起爭議- 生活 - 自由時報則補充:損失數十坪、住家佔別人土地地政所︰可申請異議複丈屏縣多處地籍圖重測作業辦理完成,其中車城鄉保力段保力小段,許多民眾出現「我家變你家」、「我家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重測爭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用土地法精義(21版)

為了解決土地重測爭議的問題,作者楊松齡 這樣論述:

  本書為作者歷年來在大學授課及參與各項國家考試典試命題心得,提綱挈領、朋比編著,除適宜大專院校相關修習之參考外,亦為有志研習不動產法令及準備參加各級國家考試或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等專門職業人員證照考試者之必備參考書籍。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土地重測爭議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實用土地法精義(20版)

為了解決土地重測爭議的問題,作者楊松齡 這樣論述:

  本書為作者歷年來在大學授課及參與各項國家考試典試命題心得,提綱挈領、朋比編著,除適宜大專院校相關修習之參考外,亦為有志研習不動產法令及準備參加各級國家考試或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等專門職業人員證照考試者之必備參考書籍。 作者簡介 楊松齡   現職:   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院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研究所博士   經歷:德霖技術學院副校長、講座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國立政治大學特聘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副院

長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系主任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顧問(兼任)   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諮詢顧問(兼任)   考試院國家考試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及小組召集人(兼任)   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兼任)   臺灣土地銀行董事(公股代表)   兆豐資產管理公司董事(公股代表)   中國土地改革協會理事長   中國土地經濟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土地估價學會理事長 二十版序 緒論 第一章 土地制度與平均地權 第一節 土地制度之演進 第二節 土地改革之派別 第三節 平均地權之意旨 第二章 土地法立法之沿革 第一節 制定之背景與原則 第二節 大陸時期之施行及修正 第三節

在台灣之施行與修訂 第三章 土地法之意義與性質 第一節 土地法之意義 第二節 土地法之性質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 例 第一節 土地之涵義 第二節 用詞之定義 第三節 土地法之執行機關與施行 第二章 地 權 第一節 土地所有權 第二節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與消滅 第三節 土地他項權利 第四節 新型態之地權 第三章 地權限制 第一節 私有土地之限制 第二節 外國人取得地權之條件與限制 第四章 公有土地 第一節 公有土地之意義及分類 第二節 公有土地之管理 第五章 地權調整 第一節 私有土地面積之限制 第二節 土地最小面積之限制 第三節 共有土地 第四節 自耕農之扶植與保護 第

二編 地 籍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節 地籍整理之意義 第二節 地籍整理之程序 第三節 地籍整理之區域單位 第二章 地籍測量 第一節 地籍測量之方法與主辦機關 第二節 地籍測量之程序 第三節 地籍圖重測 第四節 土地複丈 第五節 建築改良物測量 第三章 土地登記 第一節 土地登記制度 第二節 土地登記通則 第三節 土地總登記 第四節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五節 限制登記 第三編 土地使用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節 土地使用 第二節 土地利用計畫 第二章 國土計畫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國土計畫之訂定程序 第三節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 第四節 罰則與附則 第三章 使用限制 第一

節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第二節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第四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第一節 房屋供需之調節 第二節 房屋租用 第三節 基地之租用 第五章 耕地租用 第一節 耕地租用之概念 第二節 耕地租佃之保障 第三節 耕地租佃爭議之處理 第四節 耕地租賃關係之合理化 第六章 荒地使用 第一節 公有荒地之開發使用 第二節 私有荒地之督促使用 第三節 山坡地之保育利用 第四節 海埔河川地之開發使用 第七章 土地重劃 第一節 實施土地重劃之意義與執行方法 第二節 市地重劃之舉辦與施行 第三節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舉辦與施行 第四節 農地重劃之舉辦與施行 第八章 工業用地之開發 第一節 產業園區開發 第

二節 科學園區之開發 第三節 加工出口區之開發 第四編 土地稅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節 土地稅之涵義 第二節 土地稅納稅義務人與課徵方法 第三節 土地稅制之基本原則 第二章 規定地價 第一節 規定地價之程序 第二節 重新規定地價 第三節 公告土地現值 第四節 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 第三章 地價稅 第一節 地價稅之課徵及納稅義務 第二節 地價稅之計徵及稅率 第三節 地價稅之優惠與減免 第四節 懲罰性地價稅與欠稅之懲處 第五節 田賦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 第一節 課稅範圍與時機 第二節 納稅義務 第三節 土地增值額之計算 第四節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 第五節 土地增值稅減免與抵繳 第六節 土地增

值稅之退稅及欠稅之懲處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稅 第一節 土地改良物稅之特性與意義 第二節 土地改良物價值及其估價 第三節 土地改良物稅之課徵 第六章 房屋稅 第一節 課徵標的與納稅義務人 第二節 房屋稅之內容 第三節 房屋稅之減免與罰則 第七章 契稅 第一節 課徵範圍與納稅義務人 第二節 契稅之內容 第三節 契稅之減免與罰則 第八章 遺產及贈與稅 第一節 課徵範圍與納稅義務人 第二節 課稅價值之估算與稅率 第三節 稽徵程序 第四節 稅捐之保全與獎懲 第九章 工程受益費 第一節 徵費範圍及數額 第二節 繳納義務與徵收標準 第三節 徵收程序與內容 第五編 土地徵收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節

強制取得之規範 第二節 照價收買 第二章 土地徵收 第一節 土地徵收之概念 第二節 土地徵收之構成要件 第三節 土地徵收之標的 第四節 土地徵收之當事人 第五節 土地徵收之類別及其目的 第六節 土地徵用 第三章 徵收程序 第一節 土地徵收之聲請與核准 第二節 土地徵收之執行 第三節 土地徵收之完成 第四節 土地徵收完成後相關權義 第五節 區段徵收之程序 第六節 徵收之撤銷與廢止 第四章 徵收補償 第一節 徵收補償之概說 第二節 徵收補償之範圍與標準 第三節 徵收補償之發放 第四節 補償方式   二十版序   自國土計畫法公布施行後,有關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影響土地使用實質管制界

線及管制內容,攸關人民財產權益,為給予主管機關充分調查及合理規劃期程,俾內容更為完善,乃修正部分條文。又為加速都市更新與危老建築重建,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部分條文,對於容積獎勵時程予以延長並調整。上述兩項涉及都市發展與土地利用之重大規範,皆於2020年修正公布,為使讀者獲得最新資訊,乃配上述法規之公布,修訂本書相關內容。此外,對於托倫斯登記制之緣起及核心概念,以及歐美之超額徵收制度,亦稍加增潤,以供有志者參酌。   本書之編纂,從來即以土地法之編章為經,相關法規為緯,以利讀者能體系化地掌握土地法規精髓,本次修訂亦循之。又全球化趨勢風靡,國際間資產移動蔚為風潮,由於英美向來與我

經濟互動緊密,前一版所增歐美之超額徵收制度,稍加增潤,以供有志者參酌。本書倉促付梓,謬誤難免,尚祁方家不吝賜正。   楊松齡 於指南山下寓所 2020年7月24日

非訟事件訴訟化之事件類型與法理適用

為了解決土地重測爭議的問題,作者華奕超 這樣論述:

向來認為具對立之當事人、就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為爭執,並具有訟爭性者,為訴訟事件,非訟事件則與其相對。並認訴訟事件應適用訴訟法理,非訟事件則適用非訟法理,此即所謂二元論。訴訟法理包括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以判決為之,及判決具既判力等;非訟法理則為職權主義、職權探知主義。以裁定為之,及裁定不具既判力等。然而,從程序保障的觀點來思考,非訟事件如能給予當事人更優厚之程序保障(如兼適用訴訟法理),何以非訟程序不能賦予其實質確定力?為因應事件類型之多元化,於部分民事事件,如予訴訟事件非訟化、非訟事件訴訟化,使其得為更適當妥適之裁判,自非不得為之。尤以家事事件法立法後,訴訟事件、非訟事件更非這麼截然二分,則

前開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嚴格二分之區分自有修正之必要。民事事件中,有些事件類型其就權利存否並無爭執,僅係就其分配、劃定請求法院予以裁判。故其本質上具「非訟性」,但因涉及利害重大,或為求慎重,而予以訴訟化處理,此即「非訟事件訴訟化」之事件,此類事件包括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確認經界事件及家事事件法中之遺產分割事件等,本文即分就上開三種事件類型逐一進行分析探討。本文經由逐一分析可發現,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確認經界事件及遺產分割事件,上開事件原則上仍適用訴訟法理,即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等仍有適用,但因其本質上均具「非訟性」,故兼有非訟法理之適用,其中包括原告起訴僅須聲明請求裁判分割、遺產分割或確認經界即

可,原告縱未提出分割方案或劃定界址,或法院最終未採行原告所主張之方案,法院均不得將原告之訴駁回,即原告均得獲致勝訴判決。且法院之裁判並不受當事人聲明所拘束,法院甚可選擇一兩造均未主張之方案以為裁判,又法院審理過程中,認有必要時,尚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此外,因家事事件法第10條另有特別規定,遺產分割事件,法院認於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未予主張之事實,且該條第2項但書規定,亦對自認、擬制自認等有例外排除適用。又最終法院之裁判結果,倘未選擇原告所主張之方案時,例外改採「實質不服說」,即認原告得提起上訴,上訴後並得排除「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之適用。再就訴訟費用之分擔部分,亦非由敗訴之一造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而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法院得命勝訴之原告負擔部分訴訟費用,此等種種均顯現上開事件具有「非訟性」之本質,雖予訴訟化後,仍兼有非訟法理與訴訟法理之適用。再者,因「非訟事件訴訟化」之事件有別於一般訴訟事件均適用訴訟法理,其尚有非訟法理之適用,故「聽審權」之保障與維護,亦為一重要課題。法院應如何善盡闡明義務,使當事人得集中爭點而為充分之事實或法律上之主張或陳述,而令當事人得盡其自己義務及完全義務,又法院在必要時亦得適度公開心證或表明法律見解,使當事人在審理過程能夠充分預測到裁判的內容,而不致產生來自法院的突襲,以此得使當事人能就分割方案或經界劃定的裁判內容,有更充分的攻擊防禦及陳述意見

之機會,而得以強化其程序主體地位,並有助於法院作成之一正確、妥適之裁判,而得以此貫徹人性尊嚴之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