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鑑界不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nat.gov.tw也說明:1、私有地:依據地政單位提供之土地清冊、地籍圖,同時配合地政單位現勘逐筆辦理。 2、公有地:配合公有地管理機關清查工作,於地籍測量或複丈、分割、測量或鑑界時 ...

國立中興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所 蔡榮得所指導 陳曉政的 地籍測量界址爭議解決途徑之探討 (2011),提出土地鑑界不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界址爭議、善意協調、不動產調處、強制仲裁。

最後網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05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則補充:六、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 七、因建造行為需要鑑界者,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鑑界不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地籍測量界址爭議解決途徑之探討

為了解決土地鑑界不服的問題,作者陳曉政 這樣論述:

由於測繪技術的進步及地價日益高漲,地籍測量之精度涉及人民產權之保障甚巨,為提高測量精度與品質,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自民國70年度起逐年推廣數值法地籍圖重測,並於民國78年度起全面實施。地籍圖重測除前置作業外,實地工作由地籍調查開始,並且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測量,同一經界線之兩造指界不一致在所難免,爭議於是產生。究竟界址為何?頗令人費疑猜,若日治時期之舊圖可為依據,圖解數化作業即可,實無需辦理地籍圖重測。目前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解決途徑,係由辦理機關移送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若當事人不服調處結果,應於15日內,以相對當事人為被告,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界址之訴,並於起訴之日起3日內將司

法機關收文證明文件及訴狀繕本送地政機關辦理撤銷調處結果。此後重測辦理進度便不受地政機關掌控,並於當事人之土地登記簿註記:「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糾紛未解決」字樣,實有損當事人權益。且地籍圖重測工作係行政計畫(結果通知為行政處分),辦理機關怎可置之事外?其解決途徑,除目前法規之外,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或許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由縣(市)政府強制仲裁,兩造各自選任仲裁人做成仲裁判斷,以完成重測結果登記,能創造雙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