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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特別法區別標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允呈寫的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總則篇:2022國考各類科.高普.司法(保成)(十版) 和穆儀,羅格思,章庠的 2022法學緒論頻出題庫:考古題絕對完備‧掌握考場趨勢(九版)(高普考/地方特考/各類特考)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08年法學緒論 - 第 21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 普通法與特別法(107 年關三) (一)意義:依法律適用之順序為區別標準,法律又可分為普通法與特別法。普通法即指全國任何人、任何地、任何事項,皆可適用之法律,稱為普通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千華數位文化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洪瑞敏的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2021),提出普通法特別法區別標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費、特別公課、揮發性有機物、申報不實。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王玉全所指導 黃右嘉的 背信罪與特別背信罪-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財產理論、財產損害、背信罪、特別背信罪、財產照料義務、商業判斷法則、保護法益的重點而找出了 普通法特別法區別標準的解答。

最後網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是什么則補充:指的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该规则起源于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普通法特別法區別標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總則篇:2022國考各類科.高普.司法(保成)(十版)

為了解決普通法特別法區別標準的問題,作者李允呈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對於刑法總則架構想要深入了解的讀者   對於作答技巧想要加強的讀者   對於考題爭點不明想要知悉的讀者     使用功效   使讀者了解刑法總則之內容,並藉由書中的題目熟悉解題技巧。     改版差異   1.依最新修法修正內容。   2.新增110年試題,刪除部分舊年度試題。   本書特色     最新.實用.專業   刑法so easy,解題so happy!   只要擁有一本解題趣,   就能建立思維脈絡、學習寫作技巧、   掌握答題要領、洞悉各類題型、突破各個爭點   1. 解題技巧更精進、答題更快速   2. 對於考點明確瞭解,並確知答題架構    3. 針對各

類科考試一網打盡     本書在體例上不採取依年份解答歷屆考題之方式,而採取刑法總則之體系架構為編排基幹,一來便利同學查閱,二來也是為了使同學在學習刑法過程中,可以在讀完一個篇章後,就可以透過本書知道該章節之重點所在及命題方式與作答技巧。     另本書共分成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答題技巧的概述、說明;   第二部分闡釋刑法的體系架構與基本概念,裡面的圖表是思考解題的脈絡與體系;   第三部分是各種犯罪型態的檢驗架構,這些解題構造是考生容易疏忽的東西,卻是答題鋪陳時很重要的工具;      第四部分是重要案型與題答,收錄了經典的國考或研究所試題,其中所涉及的都是刑法的重要爭點,並將

各題的最重要爭點以主題式標明,讓同學在有解題的任何疑問時,可以翻閱目錄找到相關題目與答案;     第五部分為結語。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普通法特別法區別標準的問題,作者洪瑞敏 這樣論述:

「空氣污染防制法」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及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乃於民國81年2月修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並在民國91年10月配合政府推動行政作業電子化,開始事業單位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網路申報電子化作業,但此措施也導致部分不肖業者未誠實申報及蓄意短繳空污費的問題。而此行為不僅可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等規定,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嫌。而其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因目前法令條文規定的內容有疑義,導致現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追繳2倍的排放量的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性質有所爭議。本研究採取包括有「文獻

分析法」、「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討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從空氣污染法第54條的立法沿革切入,並再以刑事司法觀點重新思考問題,以釐清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對於空污費申報不實的刑事處罰的規範架構與刑法之競合,進一步討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空污費追繳辦法中空污費的屬性,再就達新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案件的法院判決案例進行評析。本文建議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須優先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規定咎責,並藉以連結對於公司法人的連帶處罰,且檢察機關實不宜另以刑法第339條的普通刑事責任咎責為佳。

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因公私場所有「以不正方法短漏報課徵空污費相關資料」行為,遂直接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費率」乘以2倍課徵「空氣污染費用」,此處空氣污染費用課徵1 倍或2 倍的差異,此係採「有無違反核實申報空氣污染費計算有關之資料」作為其費率區別標準,此做法已超出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所核定的「空氣污染費用」1倍的部分,可知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性質上已並非完全屬於環境特別公課,而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在刑事上沒收不法利得的本質與「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追繳的空污費係屬相同標的,故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刑事法院與行政機關應本於行政效率擇一辦理,並

避免重複處分。且因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優先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咎責,應適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即應遵守「過度禁止原則」,因此刑事沒收不應超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的5年內應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最後,就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徵以來的相關數據統計結果顯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確實對改善粒狀污染物(TSP)、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的濃度有正面的效果趨勢,說明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立法理由及目的並無不符。但若就實質效益而言,數據顯示當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時,除粒狀污染物(TSP) 的年平均濃度以外,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的空氣污染物均已可以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的空氣品質標準,則以改善污染物排放的立法動機是否合宜,則值得商榷。但因為既有統計資料並無法各別區分不同污染物徵收的空污費金額,而以總空污費進行統計分析,可能無法全部反映實際徵收空污費對空氣污染物改善的效果,但針對這樣的疑義則需要行政機關提出更完整的數據統計釐清。

2022法學緒論頻出題庫:考古題絕對完備‧掌握考場趨勢(九版)(高普考/地方特考/各類特考)

為了解決普通法特別法區別標準的問題,作者穆儀,羅格思,章庠 這樣論述:

  ◎熟悉題型觀念‧掌握致勝關鍵   法學緒論考試的內容主要以法學緒論和民法、刑法等基礎法科的基本知識為主。對於絕大多數非法律相關科系出身的考生而言,有一定的困難度。法學緒論的命題特色為廣、多、雜,出題以各法律規定為主。除了勤讀法條以外,勤做考古題掌握考題方向,更是不可省略的步驟。   ◎主題式實戰演練‧強化法條記憶   本書第一部分為精準命中測驗題庫,共分七個單元,將重要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及訴訟法等,做一系統分類,並經由名師精心設計。既收錄經典題目,又能有效分配試題難易度,層層遞進,在解題過程中,掌握本科脈絡,以期達到考前關鍵時間內快速複習、事半功倍的效果。   ◎考

古題絕對完備‧掌握考場趨勢   第二部分收錄最新試題及解析,保證時效最新、解析最精、收錄最全,歷年試題的統整,利於掌握考試最新脈動與命題方向。本書將近年試題一網打盡,毫不保留,經過名師詳解,類似的題目再出個一百次,也不害怕!輕鬆學習、快速理解,掌握命題趨勢,必定能在考場所向披靡!   ◎各科準備要點   一、法律之基礎概念部分:應注意法律與社會現象的關係「法律與道德、法律與經濟」、法律的分類「特別法與普通法、實體法與程序法」、法律的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擬制與推定」、法律的解釋「論理解釋」、法律的效力「關於人、時的效力」及基礎法學之概念「如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則」、各種法律之制裁「民事、刑事及

行政制裁(尤以對公務員之制裁)」。   二、憲法:要注意憲法特殊的立法方式,憲法修正是以增修條文的方式獨立於本文之外的,所以考生要注意哪些本文的規定已被增修條文凍結而不能適用了。   三、民法:民法的體例分為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五章。其中最重要的是總則與親屬編,建議考生務必熟讀這兩個部分,其次是物權法;債編雖然也會命題,但因為內容廣泛,所以要好好準備也很困難,但建議至少要看法條的規定。   四、刑法:刑法以總則的內容為重,分則的部分大概只要掌握比較常見的罪名的條文規定即可。此外並應注意各條文之應用。   五、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以起訴、公訴、自訴、告訴、告發等幾個概念的區別最

重要,另外考生要瞭解刑事訴訟中法官、檢察官、被告的角色及相互間的關係,及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處分等等重點。     六、民事訴訟法:諸如訴訟的種類、給付之訴、形成之訴的意義都是重點。   七、行政法:行政法並非一部統一的法典,相關法規很多,其中較重要的有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懲戒法等。其中,行政程序法不僅規範行政程序,亦包括行政法基本原則與行政作用的規定,建議務必熟讀。   八、其他常考法律:公司法、法院組織法、中央法規標準法、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勞動基準法等,準備上以熟讀法條為主。

背信罪與特別背信罪-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為中心

為了解決普通法特別法區別標準的問題,作者黃右嘉 這樣論述:

因應金融市場連續發生重大舞弊案件,造成國家整體金融環境衝擊,損及廣大投資人權益,為嚇阻犯罪及維持金融體系安定性,便火速於各金融法規中制定「特別背信罪」,例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的1項第3款、銀行法第125條之2、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保險法第168條之2等來規範經濟活動下違背職務行為的規定。但此粗糙的立法,使特別背信罪散落於各法規中,本文主要探討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與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近乎雷同的規範結構,內文分析兩者構成要件之差異,其中除了特別背信罪有加重刑責之規範外,特別背信罪更限縮了行為主體,以列舉式之方式,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三類管理階層之人列為本罪之行為主

體,造成掛一漏萬及適用上之限制。基於兩者所保護之法益,更是規範適用上之核心皆屬保護「整體財產法益」,造成法規範制定上有疊床架屋之情事,故本文建議修法作為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