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判決書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法務部判決書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熙懷寫的 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 2016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警械使用條例解析案例研究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說解釋分析警械使用條例,援引檢察書類與判決書共447件為案例,說明使用警械常見實務 ... 臺灣省警察專科學校、玄奘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官班、法務部 ...

中央警察大學 外事警察研究所 江世雄所指導 汪家勵的 漁船跨境毒品販運防制之研究 —以環境犯罪學觀點為基礎 (2021),提出法務部判決書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毒品犯罪、漁船走私、跨境運輸毒品犯罪、環境犯罪學、情境犯罪預防。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許福生所指導 楊承遠的 警察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合法性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行政檢查、盤查、路檢、搜索、無令狀搜索、尿液採驗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務部判決書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 律師基本查詢. 判決書查詢身分證字號則補充:Search: 法院判決查詢系統- tc. Gciu. Net. 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判决书查询平台法院判决书在哪里查询判决后,. 翻攝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務部判決書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 2016

為了解決法務部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張熙懷 這樣論述:

  臺灣刑事程序法則及證據法則,邁向世界刑事訴訟思潮的主流趨勢,人權保障及程序正當衡平,經歷2003年9月大幅度修法施行,為世人所關注。立法者是作者,執法者是讀者,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觀察最高法院近年來新興的刑事裁判,是察覺臺灣刑事訴訟成長軌跡的最佳渠道。本書將2016年最高法院4,902則裁判大數據(Big Data),透過檢選、篩選、擷取、歸納、整理,梳理出各刑事庭、各法官所著裁判要旨,完備成書。善學者,假人之長以補其短,擁有本書就能輕易全盤掌握臺灣刑事訴訟發展新趨潮流。

漁船跨境毒品販運防制之研究 —以環境犯罪學觀點為基礎

為了解決法務部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汪家勵 這樣論述:

我國毒品查緝量快速上升,然而毒品均自境外藉由海運、空運途徑走私入境,而走私犯罪者利用漁船做為跨境運輸毒品犯罪工具的案件層出不斷,犯罪者充足利用漁船運輸量大、海上監管困難的特性,穿梭於國境之間。本研究目的係探討國際間毒品走私之現況與趨勢,以及我國利用漁船進行毒品走私的犯罪手法及環境因素,並以環境犯罪學作為理論依據。本研究從文獻分析國際海上毒品販運執法狀況及趨勢,試圖了解國際現況;另外蒐集我國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各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之毒品跨境運輸案件判決書,彙整出785件作為研究母體,再從當中篩選出31件利用漁船進行毒品走私之案件作為研究樣本,以次數分配及交叉比對進行

官方文件內容分析。從我國利用漁船走私毒品犯罪歷程分析顯示,毒品主要來源國為中國大陸,但仍有近四成的案件來源國不明,足見這類型的案件向上溯源不易;毒品交易地點大多聚集在臺灣海峽,與來源國主要為中國大陸有正相關;運輸手法主要係於海上以子母船轉運之分段接駁,並以多種運輸手法層轉接駁毒品上岸;藏匿毒品手法主要為暗(密)艙藏匿、置於船艙;進港時段集中於18時至24時,入境縣市則以屏東縣為最多。本研究從日常生活理論、犯罪型態理論及理性選擇理論分析、解讀利用漁船走私毒品的犯罪成因,並從情境犯罪預防理論提出相對應的防制策略。研究建議應持續關注國際毒品犯罪趨勢、法規制(訂)定與時俱進的檢討、增設與運用科技設備以

提升監控量能、藉由環境營造移除適合犯罪的環境機會、輔導漁業轉型以降低犯罪動機,以及促成跨部門及國際緝毒執法合作,在犯罪發生之前阻止潛在犯罪者著手進行利用漁船跨境運輸毒品的犯罪發生。

警察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合法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法務部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楊承遠 這樣論述:

本文以員警在街頭執行勤務,從行政檢查中發現犯罪線索,如何轉變成為刑事偵查,進而發動無令狀搜索,以蒐集犯罪事證,首先介紹警察執行攔檢、路檢之規範及標準作業程序(SOP),接著切入搜索之理論概說,敘述搜索之定義與性質,以及強制處分之基本原則、令狀主義等,並闡述各項無令狀搜索之基本要件、法條規範及執行限制,並介紹搜索之執行程序,再者論述如何由攔檢、路檢轉換為刑事司法調查,行政手段轉換為犯罪偵查之時機等,並蒐集法院實務判決,探討實務之觀點。接著論述刑事訴訟法規範之附帶搜索、逕行搜索、緊急搜索及同意搜索等4項無令狀搜索之法條內容、基本要件,再蒐集法院對於警察偵辦毒品案件執行之無令狀搜索之判決,探討各項

實務情境爭點內容,並區分、綜整法院認定合法或違法之無令狀搜索之主要理由。另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尿液採驗亦為一重要課題,本文探討現行尿液採驗各項規範及立法目的、執行程序等,亦蒐集法院實務之判決內容,探討相關問題。  本文發現警察在附帶搜索之實施「對象」與「時機」較容易對法令產生誤解或誤用。實施逕行搜索,最容易發生疑義之處在於「對象」,搜索之對象在於「人」而非「物」其中,只要搜索對象屬「物」,則均屬違法搜索。緊急搜索最容易發生疑義之處在於「時間」及「情況急迫」之認定。在同意搜索及同意採尿方面,所謂受搜索人、犯嫌是否「真摯同意受搜索」,並非在於是否簽署「同意書」,應將如何徵得犯嫌同意之過程全程錄影音,

方能提出相關證明予法院審查。另若將刑訴法第130條與第131條第1項均同視為「附帶搜索」,似可避免警察執法時,陷入該搜索對象究係對「人」或對「物」之困境。最後並提出下列建議:落實程序正義,先合法再論方法;加強法治教育訓練,結合實境模擬;同意搜索(採尿)務必全程錄影蒐證;警察應擁有偵查權以發動緊急搜索。期本文能對每位員警執行警察工作時,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