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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大學 不動產經營學系碩士班 呂宗盈所指導 葉秀英的 原住民保留地爭議問題之研究 -以馬西里得部落為例 (2014),提出私人設定 塗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設定、耕作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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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私人設定 塗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物權實務:擔保、用益物權編

為了解決私人設定 塗銷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志偉、劉金順 這樣論述:

  物權編,乃《民法中有關財產規範的重鎮,其中「不動產物權」尤為私人財產歸屬安全的核心領域。《民法》物權編中之「擔保、用益物權」,在現時社會之運用已愈發普遍,無論是政府與民間合作開發,在公有地上設定地上權,抑或個人為了確保債權,運用抵押權等皆是。此外,典權、農育權在實務上之運用,亦所在多有。近年《民法》物權編之三階段大幅更修,對此「擔保、用益物權」有何新說「法」?本書由專家帶您掌握精髓,不落人後! 作者簡介 李永然   台大法學士、台大法學碩士、台大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內政部營建署法律顧問、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律顧問、

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榮譽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然投資諮詢公司、永然法律研究中心創辦人、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曾任教淡江大學、輔仁大學、文化大學、銘傳大學、國立體育學院;聯合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法律專欄主筆;中廣公司、漢聲電台、復興電台、中央廣播電台及佛光衛視法律專欄主講人 黃振國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比較法學組六十七年畢業   經歷: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租稅規劃與財產移轉講師;永然法律研究中心不動產稅務及大陸房地產講師(不動產經紀法規、土地登記、土地稅法、遺贈稅

法、行政救濟、信託法等)十餘年;中國房地產研究發展協會常務理事;補習班教師二十餘年經驗;台灣財稅發展協會理事長   著作:不動產法拍移轉及稅費、法院拍賣案例與運用、訴願書狀與範例、遺產稅節稅規劃、贈與稅節稅秘訣、繼承登記疑難解析與範例、最新遺產.贈與稅節稅規劃、遺產稅實戰手冊、保險.信託.遺產、贈與之節稅規劃、遺贈稅節稅規劃案例解析、遺贈稅.財產移轉圓滿計畫、繼承權益法律指標、不動產物權實務——所有權編 黃志偉   學歷: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地政學系畢業、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畢業   經歷: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二屆理事長、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第二屆理事長、中華民國地政貢獻獎評選委員,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革新小組委員,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桃園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地政士公會、不動產仲介公會講師等   現任:台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台北大學進修學士班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中國文化大學、台灣金融研訓院、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講師,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委員,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及台北市地政士公會顧問,黃志偉地政士事務所所長等   著作:不動產登記一手教材、土地登記與土地登記實務、不動產時效取得登記實務、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執行業務應用手冊、土地稅法規及實務解析表解

、遺產稅與繼承法規表解暨稅賦抵繳與兩岸登記實務等 劉金順   學歷:開南大學公共行政碩士、天津南開大學經濟學院博士候選人   經歷:中國房地產研究發展協會理事長、台灣財稅發展協會常務理事、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常務理事、中華民國農訓協會講師、永然法律研究中心講師、國立空中大學兼任講師   現任: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稅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長榮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醒吾技術學院兼任講師、華夏技術學院兼任講師   著作:土地登記實務、土地增值稅DIY、預售屋新制法律即時通等

原住民保留地爭議問題之研究 -以馬西里得部落為例

為了解決私人設定 塗銷的問題,作者葉秀英 這樣論述:

台灣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經管其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仍有地上權及耕作權設定,其主因為原住民保留地於權利清理時,迄今行政機關並未一併辦理產權移轉,幾經機關多次與民眾協調,皆無法達成共識,復加以轄區公所未依規定辦理土地利用情形現勘及審查土地權屬等作業,而受理機關申請地上權、耕作權登記(或屆滿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恐未依「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作業要點」審核土地利用狀況及現埸會堪時,也未會同台灣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以致由園區範圍內使用及建築之土地,卻遭私人設定地上權及耕作權而取得他項權利登記。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探討台灣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成立開始營運時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

之情形,分析文化園區內目前土地管理制度及相關法令,進而探討如何落實原住民本身在現代教育的灌輸及法令制度的約束之下,對於詮釋自己的傳統土地權利,以面對行政及司法部門爭取土地權利的能力,尚停留在「那是我祖先開墾耕作土地」的單線論述,甚至完全在原住民土地權利屬於國家賞賜而分配的概念上,顯然已經忘記原住民爭取傳統土地權利的正當性。 根據本研究結果發現,原住民保留地設定地上權及耕作權之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四點:一、台灣光復前祖先即於此地耕作。二、因管理機關於地上物補償完峻時未即時辦理移轉記。三、公有地他項權利設定,民眾須出具拋棄他項權利同意書。四、管理機關倘協調不成,行政機關因逕為塗銷登記。 台灣

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範圍內經管其使用土地之地上權、耕作權設定之問題,根據研究者分析,應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囑託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將可解決台灣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範圍內地上權、耕作權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