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 判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袋地通行權 判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荷米斯寫的 這是一本民法關鍵實務 和江松鶴,傅寶瑩的 不動產訴訟實戰(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 線上法律諮詢也說明: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之立法基礎,乃在於袋地通行權本屬相鄰土地間所有權之 ... 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89 年10 月17 日89 年度第1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選編為判例。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翁禎翊的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研究——以實務爭議問題為中心 (2020),提出袋地通行權 判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期日、民法第881條之1、民法第881條之8、民法第881條之12。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鈺光所指導 黃靜怡的 人役權於高齡化社會的制度建構與運用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人役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袋地通行權 判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定通行權之審理爭議-以特定訴之聲明為起點(Adjudicative ...則補充:袋地通行權 判決之實證研究 · 2014 年民事訴訟法裁判回顧:程序選擇權、非機構仲裁與國際審判管轄合意 · 美國文本主義解釋方法為我國審判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袋地通行權 判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民法關鍵實務

為了解決袋地通行權 判例的問題,作者荷米斯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考前必備的實務錦囊   有了這本,   國家考試的答題即戰力將大幅提升!   有了這本,   您就可以遨遊民法,直至金榜題名!   重點收錄   大法官釋字   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判決   民事庭會議決議   具參考價值之重要判決   國考科目眾多,懂得善用工具才能發揮最大效率,本書就民法各編章中所涉及之考點依序為考生們蒐集了相關重要實務見解並說明其意旨。     此外,當有與實務見解持不同意見之學者看法時,亦同時整理其中,讓各位考生能迅速掌握目前實務見解與學者看法,以豐富答題內容。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研究——以實務爭議問題為中心

為了解決袋地通行權 判例的問題,作者翁禎翊 這樣論述: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實務上爭議繁多之問題,然於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增訂相關章節後,學說上多僅就新法內容為介紹說明,而未持續聚焦於新法解釋適用上發生的各項疑義,對新舊法銜接適用衍生之相關爭議亦缺乏系統性之整理。故本文透過對最高法院判決進行實證研究與分析,爬梳出重要之法律爭點,並就各個爭議要件中,對照我國學說見解進行整理,並參考日本法之文獻進行討論。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基本內涵為介紹。其中就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核心特徵而言,早期實務見解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未來可能發生」之債權,然學說和現行民法第881條之1均強調,最高限額抵押權應該係擔保「不特定」之債權;最新的實務裁判也指

明擔保債權的特定與否,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和普通抵押權的最大差異之處。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從屬性該如何理解和解釋,學說上向來區分成「從屬於基礎法律關係」與「從屬性最大緩和化」(或否定從屬性)兩說,實務裁判則多未明確表示見解。本文第三章在處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債權範圍與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問題。本文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債權範圍於形式要件上,必須於土地登記簿上有所記載,如僅記載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則該契約書必須實際提出作為登記簿的附件,才發生物權效力;在實質要件上,擔保債權範圍的登記內容必須符合「實質限定性」與「客觀明確性」。倘形式要件或實質要件有任一不符合,則屬於擔保債權範圍沒有限制的概括

最高限額抵押權。本文認為,於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設定的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應屬無效,與之相對,於此前設定的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則為完全有效。本文第四章則處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讓與問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讓與包含三種型態:與基礎法律關係一併讓與、獨立讓與、與擔保債權一併讓與。實務上爭議最大者為獨立讓與,本文認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具有真正溯及的效力,因此不論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獨立讓與是發生在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或後,均為有效;至於獨立讓與的效力應採不區分說為當,不論受讓者的地位為何,獨立讓與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僅發生債權人標準變更,債務人、擔保債權範圍標準則不變。本文第五章、第六

章詳盡處理了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的問題。就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約定確定而言,本文第五章認為「確定期日」與「存續期間之終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至於「存續期間之起點」是否同樣也有限制擔保債權範圍的功能,本文認為應該判斷該起點之約定是否與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日相同而定。就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法定確定而言,本文詳細回顧了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實務裁判所宣示的各項確定事由,並與現行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各款規定相互對照說明。於此部分,本文重要的見解有:債務人單方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並不該當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2款的「擔保債權不再繼續發生」;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6款係過往實務裁判見

解的明文化,因此當然具有真正溯及效力;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6款但書所指「查封經撤銷」應係指抵押物於物理上遭啟封始該當之。最後,本文第七章完整介紹了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分成兩種類型,一為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為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就前者而言,本文認為其要件為:擔保債權範圍、債務人、最高限額完全同一,且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為「共同擔保」;而其於效力面得準用民法第875條以下關於普通共同抵押權的規定。反之,若上開要件缺有任何之一,則為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本質上並非「共同擔保」,在效力上也不應該透過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民法第875條以下之規定。

不動產訴訟實戰(二版)

為了解決袋地通行權 判例的問題,作者江松鶴,傅寶瑩 這樣論述:

  有土斯有財,係國人一般之通念。君不見國人買地購屋置產不絕於市,房地產市場交易熱絡。再者,不動產係國人重要投資標的,故不動產及其相關權利之糾紛及爭執,油然而生。筆者謹就不動產訴訟之實務,深入淺出為介紹。     首先,必須先認識我國不動產係採物權法定主義,不動產物權之種類及內容不得任意創設。再者,我國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係採登記要件主義,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或不得處分其物權。本書就不動產登記為簡要之介紹,並就司法訴訟程序及訴狀之撰寫方式作一概略之說明。進而,就不動產之各種訴訟型態加以分章論述,計有買賣、租賃、承攬、合建、信託、所有物返還、拆屋還地、塗銷抵押權登記、塗銷地上權登記

、時效取得地上權、袋地通行權、共有物分割與耕地三七五租約等。筆者將以上各種不動產之訴訟型態,分別整理其法令依據,並提出訴狀範例,及彙整大法官會議解釋、最高法院判例及民事庭會議決議等資料,俾利讀者就不動產之訴訟有廣泛與深入之認識。     本書之附錄有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俾起訴時繳納裁判費之參考。另附有信託法、地籍清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讓讀者便於查閱。  

人役權於高齡化社會的制度建構與運用之研究

為了解決袋地通行權 判例的問題,作者黃靜怡 這樣論述:

物權法定原則之概念源自於羅馬法上的原則,其主要特性為保障物權的絕對性與交易安全的考量,因此物權的安定性比其他權利更為穩固,而被立法者一直維持著。由於我國物權法繼受自德國,故同樣係採物權法定原則;此見諸我國民法第757 條之規定:「物權除依法律規定或習慣外,不得創設。」惟當今社會與經濟之變遷及發展迅速,各種類之新型態法律關係層出不窮,若干法律條文之規定與社會實務漸有不合時宜之處,是遂有必要重新審視物權法定原則在當今日新月異的社會之適用。此外,我國自西元1993 年伊始進入高齡化社會,2018 年轉為高齡社會,雖以長期照護概念為核心之相關法律制度亦隨之制定出爐,然多以公法、國家權力與社會福利政策

角度切入,而人既以權利主體居於法律體系之中,則私法制度,自亦不能外於高齡社會而袖手旁觀。從而,本文嘗試自「居住」之基本權作為核心概念,探討有關土地用益問題之需要。近年實務所見之以「以房養老」推導出的各項法律制度,多以契約約定為其骨幹;故本文認為,似宜再引進人役權之概念加以輔助,藉以紮實穩固,並符合憲法上對於人民的財產權之保障。更細膩者,亦可自人役權中,透過設定居住權之該項特殊人役權。雖我國目前民法典僅有不動產役權之相關規定,而尚未有人役權之概念形成,但亦可借鑑外國之立法脈絡,引入本土,使得物權法律制度在高齡社會之相關法律體系之中不至缺席,進而積極保障人民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