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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民法789條袋地通行權 - Rivero也說明:民法第789條規定,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最後網站最高法院判決~~因強制執行造成袋地之情形,倘非出於土地所有 ...則補充:拆除改建此部分管線將必須高架或埋入地下穿越R1之十公尺寬之通行空間,損及地主對R1土地之使用權益,所致損害甚大,顯非適宜。上訴人既可經由東側農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農地袋地通行權寬度,大家也想知道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