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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宅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鄧湘全,吳立瑋,洪國華寫的 從法律新聞學法律2 和王泓鑫,莊佩頴,張明宏的 看新聞輕鬆學法律 1(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 - 法律条文- 法库云也說明: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書泉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陳友鋒所指導 蔡孝謙的 結果犯與行為犯之區辨 (2021),提出侵入住宅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結果犯、行為犯、構成要件、法益。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林俊益所指導 吳祖寧的 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法制化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隱私權、強制處分、法制化、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基本權之干預的重點而找出了 侵入住宅罪的解答。

最後網站侵入住宅或建築物是否構成犯罪? - 財團法人時雨文教基金會則補充:最近媒體上常出現「侵入住宅罪」乙詞,因此民眾對於侵入他人「住宅」構成犯罪較不陌生。但是,刑法上的「侵入住宅罪」並不以侵入他人住宅為限。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侵入住宅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法律新聞學法律2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罪的問題,作者鄧湘全,吳立瑋,洪國華 這樣論述:

  照過來!   看似平淡無奇的生活新聞,卻蘊含了各種法律小常識,幫您省下諸多麻煩與花費!   從生活周遭的新聞案例,輕鬆學習法律小撇步,讓生活上的困惑與難題迎刃而解!      ◆藉由68個生活新聞事件,清楚瞭解關乎我們權益的大小事!   ◆原來法律離我們這麼近:透過本書輕鬆有趣的解說,讓你不再懼怕不懂法律!      本書用生動的名稱,將常見的生活新聞事件分為:家有惡鄰、進擊的消費者、關鍵機密、房事告急、親子大戰、如果說這是愛、老闆不是人、罪與罰八大主題,藉由真實新聞事件改編的案例,讓讀者輕鬆瞭解和自己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適用原則與權利,遇到糾紛與困難不再因不懂而畏縮;挺起胸膛!讓我們保

護自己,也保護別人,一起徜徉在獲得法律知識的喜悅中吧!   

侵入住宅罪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產婦哺乳房東卻要硬闖帶房客看房?律師喊告這是侵入住宅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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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挖挖哇2021

結果犯與行為犯之區辨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罪的問題,作者蔡孝謙 這樣論述:

構成要件之功能與意義,就解釋論上之構成要件而言,構成要件是法益危害行為事實經類型化之法律概念,其在客觀形象上,必須可從不同之結構關係,反映出類型化之型態特徵,以便作為理解時之輔助認知。刑法上對於犯罪類型進行區分,其主要之意義,乃在於透過類型化之認識,得以在個別犯罪之構成要件認知上,以及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掌握上,有一通盤性之認識。同時,亦可對於個別構成要件之犯罪屬性,透過類型分析之理解,而精確掌握各個犯罪成立要件之涵意,並提供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之補充依據。自構成要件具體規範之形象,可將構成要件所揭示出來之犯罪形象,展開類型化之區分,如此分類作用,並非表示一個構成要件之形式,僅適用單一犯罪類型之

分類,反而係在說明,對於犯罪類型之形成與條件要求之共通性關係做一個理解。換言之,各種分類之方式,是從犯罪形成之不同角度,作不同屬性之分類,一個構成要件,因其觀察角度之不同,可以有多面向性之類型化概念。於犯罪類型之分類上,各組犯罪類型之區分皆有其實證上之意義存在,區分諸多犯罪類型之目的,係為使吾人對於個別犯罪之構成要件自不同之面向而有更清楚之認識,得以從不同之角度切入觀察,據此所得出之分類結果,亦各有其實益存在。對於「結果犯、行為犯」此組犯罪類型,該如何區辨結果犯與行為犯,學理及實務判決皆未說明如何以一個具體明確之標準作區辨,因此本文提出可能可行之判斷方法,即自構成要件之層次進行判斷,並以「構成

要件結果」為出發,分成三階段之檢驗。期能對於個別構成要件之犯罪屬性,透過「結果犯、行為犯」類型分析之理解,而精確掌握各個犯罪成立要件之涵意。

看新聞輕鬆學法律 1(2版)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罪的問題,作者王泓鑫,莊佩頴,張明宏 這樣論述:

  欠卡債可以聲請宣告破產嗎?   離婚後,孩子到底歸誰?贍養費誰要付?   陳前總統的海角七億到底犯了什麼罪?   本書透過84個真實的新聞案件,帶您一窺日常生活的法律常識!      本書內容乃針對新聞內容報導之事件,涉及法律層面者加以分析。鑑於一般新聞報導針對相關新聞事件所涉及之法律條文或法律實務方面的處理,大多沒有深入探討,甚至有錯誤,使得多數民眾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書藉由84個真實的新聞事件,討論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法制化之研究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罪的問題,作者吳祖寧 這樣論述:

我國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早期已係偵查實務使用之偵查手段之一,然過往實務上並未發覺其侵害人民基本權之問題。直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認為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侵害人民之隱私權,屬於干預人民基本權之強制處分,並呼籲立法機關應儘速研議制定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實體真實發現之法律。其後,法務部及立法委員雖分別於2018年及2019年提出修法草案,然並未通過,迄今法制仍為真空之狀態,無法提供人民隱私權充分之保障。 據此,本文統整、歸納過往實務及學說見解,並例示數則實務上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之案件,從中分析後,得知實務至少從18年前即開始利用全球衛

星定位系統,迄今仍無法律規範以保障人民之隱私權。為妥善保障人民之隱私權,本文從憲法之高度審視,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對於人民之隱私權有所侵害,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令狀原則之要求。並介紹外國關於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之法制與實務,從中擷取值得我國借鏡之處,再參酌我國通保法、法務部草案及立委提案草案,嘗試建構我國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之法制,並提出具體條文,俾供將來法制之參考,以期能藉由符合憲法要求下所建構之法制,達成刑事訴訟保障人權、發現真實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