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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月寫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 和林熙的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 - 台灣公司行號也說明:標籤: 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 什麼是侵入住居罪?|法律百科Legispedia. 2019年5月17日- 擅自侵入屬於他人的空間,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刑法上住居的定義他人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行政管理研究所 黃慧娟所指導 戴志龍的 警察對於臨檢執行及成效認知之研究-以桃園市為例 (2021),提出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臨檢、治安、偵查犯罪、預防犯罪。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陳友鋒所指導 蔡孝謙的 結果犯與行為犯之區辨 (2021),提出因為有 結果犯、行為犯、構成要件、法益的重點而找出了 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告到你有前科!』婦闖超商員工室嗆聲判拘,此案成立什麼罪 ...則補充:按刑法第306條規定,所謂「住宅」係指供人住宿之房屋, 所謂「建築物」 ... 不被干擾、破壞之權利,自亦已該當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客觀構成要件。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警察對於臨檢執行及成效認知之研究-以桃園市為例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戴志龍 這樣論述:

警察業務的目的為達成警察任務,警察業務則須賴勤務活動的執行,方可完成。臨檢乃警察六大勤務方式之一,與巡邏同屬攻勢勤務,也是警察預防犯罪的利器。是故,每當發生重大治安事件後,警察機關總是以加強針對易生治安事件之場所加強臨檢,以展現警察維護治安之作為。本文從與之相關的犯罪學理論、警察學原理原則切入,佐以臨檢之相關研究,並探討臨檢勤務之沿革及程序等,綜整加以介紹分析,並針對警察人員進行問卷調查,探討警察對於臨檢執行及成效的認知。 本文以警察執行「勤前教育」、「對人臨檢」、「對車輛臨檢」、「對場所臨檢」等臨檢措施、及對「偵查犯罪」、「預防犯罪」臨檢成效之認知進行問卷調查。採立意抽樣方式

針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所屬10個分局實施問卷調查,研究發現如下:一、員警性別、年齡、服務地區、職稱及職責任務與警察臨檢措施的「勤前教育」、「對人臨檢」、「對車輛臨檢」及「對場所臨檢」間的執行無顯著差異但在員警學歷關於「對人臨檢」執行程度有顯著差異,其中高中職畢(肄)業員警與專科畢(肄)業員警在「對人臨檢」執行有顯著差異。二、員警對於臨檢執行成效認知,均同時具有「偵查犯罪」及「預防犯罪」成效。三、 在員警的認知中,「對場所臨檢」乃臨檢措施中,最能發揮「偵查犯罪」及「預防犯罪」的勤務。四、不定期執行「對場所臨檢」以發揮偵查犯罪成效。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林熙 這樣論述:

  本書詳盡蒐錄近期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刑事裁判,並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刑事大法庭裁定均一併納入,讓讀者能在考前的黃金期間速覽近期實務見解之趨勢要點,而有助於讀者精確掌握考試脈動。   【廣泛蒐錄實務見解】   本書主要蒐錄近三年對於考試上有正相關之實務見解,並輔以五年內具有重要性的刑事裁判,將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相關實務現況,完整呈現予讀者而不會掛一漏萬。   【橫向聯繫裁判要旨】   本書全面性篩選近期重要的刑事裁判,並統合相類似之爭點而以章節性、主題式之樣貌呈現,藉此凸顯刑事法中必讀的實務要點,使讀者得以有系統地獲悉相關實務趨勢脈動。   【縱向

建構思維邏輯】   本書蒐錄的最新實務見解,除有節錄裁判要旨外,並適度整理裁判之論理內涵,讓讀者能清楚瞭解實務見解背後的思維邏輯,以培養迅速的臨場反應而得應付詭譎多變的考試題型。   精選實務   沒收犯罪所得二層次思維案、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案、性自主權內涵及同意效力範圍案、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採驗體內酒精濃度值案、 抗告權人範圍準用案……

結果犯與行為犯之區辨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蔡孝謙 這樣論述:

構成要件之功能與意義,就解釋論上之構成要件而言,構成要件是法益危害行為事實經類型化之法律概念,其在客觀形象上,必須可從不同之結構關係,反映出類型化之型態特徵,以便作為理解時之輔助認知。刑法上對於犯罪類型進行區分,其主要之意義,乃在於透過類型化之認識,得以在個別犯罪之構成要件認知上,以及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掌握上,有一通盤性之認識。同時,亦可對於個別構成要件之犯罪屬性,透過類型分析之理解,而精確掌握各個犯罪成立要件之涵意,並提供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之補充依據。自構成要件具體規範之形象,可將構成要件所揭示出來之犯罪形象,展開類型化之區分,如此分類作用,並非表示一個構成要件之形式,僅適用單一犯罪類型之

分類,反而係在說明,對於犯罪類型之形成與條件要求之共通性關係做一個理解。換言之,各種分類之方式,是從犯罪形成之不同角度,作不同屬性之分類,一個構成要件,因其觀察角度之不同,可以有多面向性之類型化概念。於犯罪類型之分類上,各組犯罪類型之區分皆有其實證上之意義存在,區分諸多犯罪類型之目的,係為使吾人對於個別犯罪之構成要件自不同之面向而有更清楚之認識,得以從不同之角度切入觀察,據此所得出之分類結果,亦各有其實益存在。對於「結果犯、行為犯」此組犯罪類型,該如何區辨結果犯與行為犯,學理及實務判決皆未說明如何以一個具體明確之標準作區辨,因此本文提出可能可行之判斷方法,即自構成要件之層次進行判斷,並以「構成

要件結果」為出發,分成三階段之檢驗。期能對於個別構成要件之犯罪屬性,透過「結果犯、行為犯」類型分析之理解,而精確掌握各個犯罪成立要件之涵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