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罪公訴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法律常識-刑事追訴期修法 - 張思涵律師也說明:... 是指犯罪發生後,基於刑法第80條的規定,因一定期間之經過,不得提起公訴或自訴。 ... 犯罪除了有追訴期的問題,又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

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余振華所指導 李仁寧的 刑法對隱私權與新聞自由衝突之研究 (2011),提出侵入住宅罪公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隱私權、新聞自由、阻卻違法事由、業務上正當行為、侵入住宅罪、誹謗罪、妨害秘密罪。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 黃富源所指導 韋愛梅的 刑事司法系統回應家庭暴力事件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家庭暴力的重點而找出了 侵入住宅罪公訴的解答。

最後網站何謂侵入住居罪? - 玉鼎法律事務所則補充:依照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成立侵入住居罪。 所謂「侵入」,指的是未經住居人或管理人的意思而進入,如果得到住居人或管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侵入住宅罪公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對隱私權與新聞自由衝突之研究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罪公訴的問題,作者李仁寧 這樣論述:

本論文共分為五章,各章內容摘要概述如下:一、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為三節,亦即是透過對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論文架構等問題之討論,以求本論文的有效性及客觀性。二、第二章 隱私權及新聞自由之意涵 本章先由隱私權及新聞自由意涵之界定作為開始,透過對隱私權之源起及其在美國、德國之發展,來說明隱私權此一概念之由來、隱私權如何被定義,並探討其在我國憲法上之依據及其保障之基本權利,及整理我國學說及外國法,對新聞自由之看法,詳細介紹新聞自由之定義及界限。三、第三章 隱私權保障與新聞自由之衝突 本章所要介紹的是新聞自由與隱私權衝突之類型及權衡之標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之所以會發生衝突,係因新聞媒體為追求新聞真相或娛樂八卦,於採訪手段及報導內容,均可能與個人隱私權發生衝突,分別由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發生衝突之不同面向加以分析其態樣,並加以彙整,而權衡標準部分,則從「公眾人物」、「新聞事件」及「採訪、攝影地點」加以分析其標準。四、第四章 隱私權與新聞自由衝突之解決 本章係討論我國在處理新聞自由與隱私權衝突時,以刑法為解決之模式,先從阻卻違法事由之法理及刑法業務上正當行為加以介紹,並一一說明侵入住宅罪、誹謗罪及妨害秘密罪之規定後,分別檢視近年來相關實務判決,分析刑法處理新聞自由與隱私權衝突之界限。五、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將針對本研究之目的做全面性

之探討。而在研究建議部分,係提出本研究對於我國現行新聞自由與隱私權衝突中,就新聞媒體記者之採訪手段及報導內容違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第310條誹謗罪、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妨害秘密罪探討其界限、阻卻違法或不罰之相關見解。

刑事司法系統回應家庭暴力事件之研究

為了解決侵入住宅罪公訴的問題,作者韋愛梅 這樣論述:

過去10多年來,台灣在家庭暴力防治有關制度性的變革,成功的改變了本地社會對家庭暴力的態度與回應。家庭暴力防治法自1998年立法通過,經過一年準備期後施行,1999年起正式宣告「法入家門」的時代來臨。截至2009年各防治網絡共計通報民眾求助事件達57萬多件,但當中進入刑事司法程序,選擇提出告訴或非告訴案件,經移送、起訴最後並能定罪科刑的僅剩2萬多件,僅占全般求助事件的3.9%。國內有關家庭暴力之相關研究豐碩,但多從家庭暴力的成因、影響、防治網絡、保護令等面向探討,較少從犯罪學的角度研究,目前國內也尚無針對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司法耗損及造成其耗損的相關因素作探討。本研究運用官方次級資料分析,挑選都

市發展程度不同的2個縣市為研究樣本,經蒐集該2縣市2008年全年的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事件有效紀錄1,964件,追蹤當中事件後續進入檢察署及法院的相關移送、起訴、判決書類及保護令核發情形,藉以瞭解家庭暴力事件在進入刑事司法系統後的結果與變化,並探討影響各階段的決定因素,此外,運用邏輯斯迴歸分析預測刑事司法系統處置作為的影響因子,及對實務工作者進行深度訪談,從多角度探討及印證處理家庭暴力的相關問題。本文為台灣首篇針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系統處理流程做整體性的探討,研究發現:一、 被害人在警方紀錄中表達有聲請保護令意願者占7成(1,424件,72.5%),但實際提出者不到4成(731件,37.2

%),獲法院核發者不到3成(538件,27.4%),未核發保護令的原因,係因聲請過程中有6成遭法院駁回(58.5%)及4成是被害人自行撤回(41.5%)。另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後,卻又聲請撤回或遭法院駁回的高達4成(41.7%)。聲請保護令在逐級篩檢耗損的結果下,呈現喇叭型的漏斗效應。二、1,964件家庭暴力暴事件當中,僅267件被害人提出告訴或屬非告訴乃論案件,經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有罪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者114件,最後法院判決有罪者80件,逐級篩檢的結果定罪率僅4.1%,案件在過程中的耗損則呈現尖錐型的漏斗效應。三、人口特性、事件特性、被害人對家庭暴力事件的反應及加

害人再次施暴的危險性等因素,為預測刑事司法系統回應的影響因子:(一) 人口特性部分:1. 多數的加害人是男性(93.2%)、被害人是女性(88.2%);多數的加害人年齡較被害人為長,以31-50歲為最多;多數的加害人及被害人教育程度相當,以高中職和國中以下程度為多;對各類職業的加害人而言,被害人大多為無經濟能力的無業者;對各籍別的被害人而言,加害人都為本國籍,僅原住民例外。2. 保護令的聲請部分,當被害人為女性、職業為勞工階級,警察機關較傾向協助其聲請保護令,當加害人為男性、教育程度較低時,警察機關較會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法官核發保護令處理的態度,受到加害人性別及年齡的影響

,而被害人部分,則是不論性別、籍別、教育程度、年齡及職業,處理的態度是一致的。3. 刑事案件的部分,警察機關僅在加害人年齡19-30歲者會傾向移送外,其餘不論加害人或被害人的性別、籍別、教育程度、職業,對案件移送的處理態度是一致的,檢察官的起訴決定受到加害人年齡的影響,法官判決定罪與否,則是受到被害人籍別的影響,其餘未有差異。(二) 事件特性與情境因素:1. 家庭暴力事件的特性,以婚姻暴力(含離婚及同居)為最大宗(78.7%),發生時間主要為19時至21時(22.8%)、發生地點為住宅內(88.3%)、加害人以徒手攻擊方式(56.6%)、被害人有身體受傷(68.1%)及精神上

不法侵害(76.8%)、沒有驗傷(57.5%)、沒有財物毀損(73.1%)及沒有兒童少年受暴或目睹(87.5%)的情形為最多。2. 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與事件的急迫危險性、加害人攻擊方式及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有關;是否移送則與家庭暴力類別、發生地點、被害人受傷情形、事件的急迫危險性、加害人攻擊方式及不法侵害情形等因素有關。檢察官對案件的起訴與被害人受傷情形及加害人攻擊方式有關。至於法官是否判決有罪,則是受到被害人受傷情形、加害人攻擊方式、不法侵害及財物毀損情形等因素的影響。(三) 被害人的反應:1. 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家庭暴力,約6成的被害人遭受身體暴力。因不良嗜好、賭博、

慣常虐待及精神異常造成的家庭暴力,有較高的比率聲請保護令(78.5%--81.9%)。因施用毒品、禁藥或迷幻藥物、外遇及賭博造成的家庭暴力,有較高的比率提出告訴(22.0%--30.4%)。2. 警察機關協助聲請保護令受到被害人有無驗傷單、求助經驗、聲請保護令意願及要求住居所保密等因素影響,達顯著相關;而案件是否移送,受到被害人有無驗傷單、求助經驗、是否提告及聲請保護令意願的影響。3. 檢察官是否起訴,僅被害人有無驗傷單會影響,達統計上顯著水準。4. 法官是否判決有罪,受到被害人有無驗傷單及報案求助經驗的影響。(四) 加害人再犯危險性:1. 過半數(52.1%)的

加害人有刑案前科紀錄,本次事件之前有家庭暴力施暴紀錄者占76.1%,超過3次以上施暴紀錄者占45.6%,生活惡習以酗酒惡習為多(50.4%)。2. 警察機關協助聲請保護令受到加害人的前科紀錄、家暴前科、特殊前科、恐嚇不得報警、施暴次數、酗酒惡習及毒品惡習等再犯危險的影響,達顯著相關;而移送與否則與加害人的前科紀錄、家暴前科、恐嚇不得報警及毒品惡習等再次施暴的危險性相關,達統計上的顯著水準。3. 加害人再犯危險性對檢察官起訴與否,均未有影響。4. 法官是否判決有罪,與加害人恐嚇被害人不得報警及酗酒惡習等再犯危險相關,達統計上的顯著水準。四、另對刑事司法系統成員深度訪談對家庭暴力

的看法,除交叉印證官方資料分析的發現,更可由實務專家提出可能的解釋,訪談內容包括對自我角色的認知、對家庭暴力案件發生原因及產生耗損原因的觀察、影響刑事司法系統成員決定的因素、處理案件時遭遇的困境及對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建議與未來展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