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地籍圖重測土地界址爭議調處程序也說明:一、法令依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縣(市)地政 ...

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公共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朱武獻所指導 陳兆榮的 不動產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研究 (2014),提出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當得利、時效取得、土地使用權、越界建築。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所 蔡榮得所指導 陳曉政的 地籍測量界址爭議解決途徑之探討 (2011),提出因為有 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界址爭議、善意協調、不動產調處、強制仲裁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的解答。

最後網站土地法§46-1|地籍圖重測 - Jasper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輔導員則補充:A|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59條第2項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研究

為了解決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的問題,作者陳兆榮 這樣論述:

不動產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研究摘要 建築物在臺灣地區會長高、會增胖、會前突、會後翹,自己的地方不足使用,還會跑到別人的土地去“圈地",不管是有權利用、還是無權占用,再加上地方政府的違章建築管理仍是成效不彰,造成「違建全民運動」現象。我國民法於民國九十八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時,為了「物盡其用」、「保障交易安全」,增修越界建築相關規定,分別為民法第七九六條、第七九六條之一、第七九六條之二,一方面擴張、另一方面縮減被越界之鄰地所有權人要求拆屋還地之權利, 試圖解決日益複雜的越界建築造成「拆屋還地」之法律關係,並追求社會財富極大化之意旨。 對於建築物與其土地間發生無權占有之原因,就行政機關對房

屋基地使用權審查之現況(例如違章查報)予以研究,並就法律行為、以及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行為情形,分別探討。就現行法律規章對於解決房屋與其座落基地所生無權之規定,從預防、延續土地利用權之規定,進而促進房地同主及其他情形等方面,促使社會利益極大化而加以探究討論。 並以「設定抵押權後成立之土地使用權利而遭排除」、「因土地使用借貸後基地異主」,而生之無權占有關係之拆屋還地」等案例分析。並以「時效取得」、「越界建築」等,而生之無權占有關係之拆屋還地之案例分析。 房屋並不能獨立於土地之外而單獨存在, 如自外於土地之建築物,恐非法律上之定著物。對於土地已由「土地所有權」逐漸朝「土地利用權」趨勢發展

,因此,如何確保土地利用人之權能至為重要,但又能兼顧土地所有人之權益,應是建築物與基地間法律關係衡量之圭臬。關鍵詞:即時異議、越界建築、不當得利、時效取得、使用借貸、抵押權之追及效力、土地利用權、越界面積、房屋本體、申報地價。

地籍測量界址爭議解決途徑之探討

為了解決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的問題,作者陳曉政 這樣論述:

由於測繪技術的進步及地價日益高漲,地籍測量之精度涉及人民產權之保障甚巨,為提高測量精度與品質,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自民國70年度起逐年推廣數值法地籍圖重測,並於民國78年度起全面實施。地籍圖重測除前置作業外,實地工作由地籍調查開始,並且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測量,同一經界線之兩造指界不一致在所難免,爭議於是產生。究竟界址為何?頗令人費疑猜,若日治時期之舊圖可為依據,圖解數化作業即可,實無需辦理地籍圖重測。目前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解決途徑,係由辦理機關移送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若當事人不服調處結果,應於15日內,以相對當事人為被告,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界址之訴,並於起訴之日起3日內將司

法機關收文證明文件及訴狀繕本送地政機關辦理撤銷調處結果。此後重測辦理進度便不受地政機關掌控,並於當事人之土地登記簿註記:「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糾紛未解決」字樣,實有損當事人權益。且地籍圖重測工作係行政計畫(結果通知為行政處分),辦理機關怎可置之事外?其解決途徑,除目前法規之外,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或許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由縣(市)政府強制仲裁,兩造各自選任仲裁人做成仲裁判斷,以完成重測結果登記,能創造雙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