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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學務處活動訊息也說明:請各校租用遊覽車安排行程時,勿進入禁行路段並遵守相關駕駛工時之規定, ... 二、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規定略以:「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廖蕙玟所指導 張育嘉的 餐飲外送平台法律關係之研析 (2021),提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工時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送平台、消費爭議、消費者保護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學系 劉梅君、苗延威所指導 莊彙翌的 當遠端控制成為現實:探討Uber駕駛之勞動意識 (2021),提出因為有 共享平台、共享經濟、零工經濟、Uber駕駛、勞動意識、做件意識的重點而找出了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工時的解答。

最後網站議題研析則補充:由於事故時車速並不快,遊覽 ... 關於駕駛工時,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營業大客 ... 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其調派駕駛勤務並應符合每日最.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工時,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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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北生活的你,一定搭過台北的公車。

不過,我們搭的公車,安全嗎❓

臺北市聯營公車,每年總行駛里程數超過1億5千萬公里,滿足雙北數百萬市民通勤、就學、出遊……的需求,是台北市不可或缺的公共運輸服務。

但,臺北市聯營公車的「每百萬公里有責肇事率」,卻在2018年達到柯文哲市長任內的新高點!平均每1.3日就會發生一件公車有肇責事故。

我統計2015~2018年公車事故,共造成「10死、387傷」。

找出原因,才能解決問題。我分析793件公車有肇責事故,發現「未注意前方車人動態」「換道不當」「左右轉違規」「未保持安全車距」「不禮讓行人」等,是公車肇事致人死傷的前五大原因。

這些因素,都是人為疏失。要改善公車肇事問題,勢必要從減少人為疏失下手。

受過專業訓練的職業駕駛,為何會發生疏失?有以下兩大因素:

1️⃣ 不良駕駛習慣:

因為班距過於密集、趕點、或駕駛習慣不良,導致部份司機頻繁發生不當換道、未保持安全車距、未注意前方車人動態等情形

2️⃣ 超時駕駛,司機過勞:

許多科學研究已經指出,疲勞駕駛的危害不亞於酒駕。若司機因疲憊而身心狀態不佳,也可能提高肇事風險。

2015~2018年間,公車肇事後檢查駕駛的工時,竟發現有三成(2018年)到近六成(2016年)的肇事駕駛有超時工作的情形。顯示超時駕駛和事故風險有相當大的關係。

上述兩項缺失,都是陳年老問題。但我研究發現,交通局公運處針對這兩缺失,處理非常消極!

尤其是超時駕駛。我調閱資料後發現,台北市聯營公車駕駛超時工作情形非常嚴重。

勞動局去年針對公車業者執行90場稽查,就發現41次違反勞基法規定。違規比例達45.56%。

而公運處執行的超時稽查,同一家公車業者,連續六次稽查蟬聯超時冠軍,最高有70%的駕駛超時工作。

另外有三家業者,屢次出現在超時前三名,超時率由22%~42%不等。

但這4家超時慣犯,也每次都高分通過市府公車評鑑。

為什麼每次都超時,每次都評鑑通過?

因為台北市政府根本沒有把「超時駕駛」納入公車評鑑的扣分項目!

換言之,公車業者就算壓榨司機到百分之百超時駕駛,在公車評鑑都完全不會被扣分。

有這種放水評鑑,難怪業者有恃無恐!

針對上述兩項缺失,我要求交通局公共運輸處必須:

✅ 全面檢討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計分方式,就下列事項調高佔分比重:

1️⃣ 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之2規定超時駕駛

2️⃣ 違反勞基法(超時工作、未給足例假、溢扣工資、未給予國定假日加班費、未核實紀錄出勤時間等)遭裁處

✅ 針對未注意前方車人動態、換道不當、左右轉違規、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未讓行人先行等不良駕駛習慣,重新設計具體查核方式,納入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並研究問題根源(是否有班距過於密集、誤點壓力等制度原因造成不良駕駛習慣)

以上兩項訴求,在質詢時獲得交通局和公運處的正面回應。我會繼續追蹤。

保障台北人行的安全,就從改革公車評鑑、防制不當駕駛、超時駕駛開始!

#苗博雅問政報告
#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我認真問政
#你幫忙分享

#大安文山苗博雅

#臺北市議會#柯文哲
蘋果【議員批北市公車評鑑管服儀不管超時 公運處願檢討】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90509/1564166/

自由【〈台北都會〉「超時」未列入公車評鑑 北市公運處將檢討】
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287475

自立晚報【北市公車常態性超時駕駛 應全面檢討】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catid=5&catsid=2&catdid=0&artid=20190509lii002

餐飲外送平台法律關係之研析

為了解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工時的問題,作者張育嘉 這樣論述:

餐飲外送平台是基於共享經濟而生之新型態產業,透過結合數位科技,帶給民眾新穎又便利之服務,但也引起諸多消費爭議,但餐飲外送平台卻於發生消費爭議之時,極力主張其係屬科技平台,企圖規避責任,導致消費申訴案件居高不下。尤其相較於傳統餐飲業者與消費者間單純之法律關係,因餐飲外送服務涉及合作餐飲業者、消費者、外送員以及餐飲外送平台業者四者,是以法律關係更為複雜。鑒於餐飲外送平台之控制力、影響力與過往相較,已無法同日而語,故而不應如同以往般將消費糾紛限於供需雙方間,從而免除平台業者之相關責任與義務。因此本文主要以消費者與外送平台間之法律關係以及消費爭議為中心,冀釐清餐飲外送平台間之法律關係同時,亦

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 雖然餐飲外送服務涉及合作餐飲業者、消費者、外送員以及餐飲外送平台業者四方,但鑒於個別外送員是否接受訂單,皆不會影響餐飲外送服務整體之運行,因此外送員本身與餐飲業者與消費者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故而整體之餐飲外送服務僅存於餐飲外送平台、合作餐飲業者與消費者三方間。既然外送員係為餐飲外送平台擴張其活動範圍,進而增添利潤,其係屬餐飲外送平台之使用人,因而當外送員履行債務時,餐飲外送平台自依民法第224條之規定與其合作之外送員負同一責任。由於餐飲外送平台係以提供餐飲外送服務為營業者,固有消保法之適用。是以,餐飲外送平台不得片面約定得片面解除契約之條款或約定免除或減輕其責

任之條款,俾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當遠端控制成為現實:探討Uber駕駛之勞動意識

為了解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工時的問題,作者莊彙翌 這樣論述:

近年,共享平台成為新興商業模式,同時也成為各國勞動階級的工作選擇,而Uber作為平台經濟的代表企業,為國內計程車產業掀起改革風潮,Uber駕駛則成為第一線經驗到這類遠端接單的零工勞動者。本研究目的在於描寫勞動者如何經驗到新型態的勞動體制,以及如何從中發展出群體的勞動意識。本文以Uber駕駛為研究對象,以Richard Edwards的研究架構分析Uber平台如何透過系統及其機制控制Uber駕駛,分別探討派單、評分系統、等級制度及客服系統如何被資方設計並遠端控制勞動者,再透過深度訪談法,探究駕駛們如何體驗其勞動過程,從中產生特殊的勞動意識;除此之外,本研究也透過謝國雄分析台灣製造業計件工的勞動

意識研究,指出Uber駕駛儘管處於新興勞動模式之下,卻仍與計件工同樣發展出相似的做件意識。本研究發現,系統的派單機制會促使Uber駕駛的勞動時間加長,加深「時間等於金錢」的工作觀,而勞動者普遍會以「均時薪」的說法作為內部群體的比較基準,然而,卻也會以訴諸個人運氣的「運氣說」,來解釋無法被前者概之的狀況。其次,本文闡述Uber的評分系統及等級制度如何作用於個別的勞動者身上,並將其納入一套規訓的手法之中,讓駕駛產生既消極、又合理化這項制度的勞動心態;另外,方案等級的設計,也打造出「時間彈性」與「長工時」並存的特殊情況,而客服系統的侷限性,更讓勞動者面臨可能被停權的焦慮當中,以消極的行動回應非人性化

的系統。最後,本文描述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勞動者仍展現出某種程度的自主性及能動性,突顯新型態控制手段與勞動者之間的動態變化;在其中,也點出Uber與傳統計程車的衝突關係,描述Uber駕駛如何藉由差異化區分彼此,形成群體特殊的階級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