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行權同意書效力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法規資訊|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也說明:台內營字第013102號(0五二); 建造執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時得否免再檢附原案已檢附之私設道路部分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廷機所指導 廖光奇的 我國不動產相鄰關係之研究 -以不動產役權與土地開發權之折衝為中心 (2019),提出道路通行權同意書效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役權、袋地通行權、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鏘所指導 曾偉傑的 私有公用道路形成之法制問題研究:從興南夜市道路糾紛案談起 (2018),提出因為有 興南夜市、私有公用道路、都市計畫道路、建築線、既成道路、現有巷道、公用地役關係、公法上供役關係、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的重點而找出了 道路通行權同意書效力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規內容-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則補充:(一) 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經公證人認證之同意供公眾通行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第六條 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者,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道路通行權同意書效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不動產相鄰關係之研究 -以不動產役權與土地開發權之折衝為中心

為了解決道路通行權同意書效力的問題,作者廖光奇 這樣論述:

民法關於不動產役權的規定,包含了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及電信權。目前臺灣因為地狹人稠,實乃面臨過度開發的問題,因此跟鄰地所有人借地通行,或者是借地疏通管線,十分常見。因此本文整理了關於開發者常使用來設定不動產役權的類型,計有法定不動產役權(例如袋地通行權)、意定不動產役權、運用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等,另加入實務上廣泛使用之契約、共有、分管、規約及使用借貸等相關規定。最後本文透過相關實務見解的探討,進一步來建置開發商在開發土地時,應採何種手段,才能有效運用之建議。

私有公用道路形成之法制問題研究:從興南夜市道路糾紛案談起

為了解決道路通行權同意書效力的問題,作者曾偉傑 這樣論述:

2007年起,新北市中和區的興南夜市發生了大規模黑道阻撓商家營業事件。原因是長期擺設攤位的店前土地,竟被有心人士低價收購並高價轉售,從中獲利。然而部分店家為謀生存而高價購入的私有土地後,新北政府卻於2011年起認定這些私有土地為公用道路的一部份,禁止店家再行設攤於店前土地。從此土地所有權人便與政府間展開了一連串的爭訟。本篇論文從興南夜市道路糾紛案出發,蒐集並整理囊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的相關法院判決,試圖釐清個案中私有土地變成公用道路的形成原因,並就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涉及私有土地形成公用道路的法律規範,主要有兩大面向,第一種是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所稱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

關係,第二種是依據都市計畫法與建築管理法規等相關規定,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後所設置的私有公用道路。前者因為是根據時效此種事實狀態而形成的公用道路,地政機關無法在道路形成時進行道路登記,後者則因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在實務運作上法律關係狀態不明,地政機關也無法在道路開闢後進行道路登記。因此,不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對於私有土地是否受有供公眾通行使用的限制,都相當的不明確,導致在土地移轉交易時,對於私人之間,甚至是人民與政府之間,都極度容易發生產權使用的紛爭。為了解決上開問題,本文將從私有公用道路的典型種類,也就是既成道路因時效而形成之公用地役關係此一類別開始分析,認為既成道路與公用地役關係為不同概念

,並從公共用物的法制角度,探討因時效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是否應該不予承認。然後接續分析第二種私有公用道路的形成原因,分別從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相關規定,探討道路形成的通常狀況(計畫道路的設置)與例外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出具願供公眾通行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與其他私有土地受限公眾使用的類型(不限於通行功能)相互比較,討論相關的通行使用問題。希望從以上的討論,針對「私有公用道路的形成」,找出一個理想的制度,讓人民的私有財產權得以受到充分的保障。